蛮不讲理的彪悍

星期六, 六月 28, 2008
看着韩寒、陈丹青骂文学大师,感觉有点好笑。这两个人都是以“骂”起家,以“骂”出名的。不知道为什么,近年来中国就是有很多这类以骂来出名,以“炮轰”来出风头的人。除了韩、陈两位之外,什么黄健翔、罗永浩之类的人物,也都属于此列。

当然骂得最早最出名的当属李敖,不过李敖的骂至少还言之有物,人家毕竟不光骂你是王八蛋,还是要证明你是王八蛋的。我记得几年前读到过李敖写的一篇旧作,《“三毛式伪善”和“金庸式伪善”》,把三毛金庸两个流行作家骂了一通,但却是言之有物,骂得有道理。可韩寒呢,搞到最后居然就以自己的不喜欢当作是批评人家文采不好的理由,岂不荒谬。若以此逻辑,韩先生也遭人家骂又有什么可抱怨的呢,人家骂你也是不喜欢你的态度,就像你不喜欢巴金的文采一样。因“不喜欢”而骂,是件很幼稚无聊而且无意义的事情,到最后就和泼妇骂街没什么两样。这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个人水平高低的问题,就像一个小孩子永远只知道“喜欢”、“不喜欢”,可一个成年人总该有点理智,能给出个“喜欢”、“不喜欢”的理由来。

骂客高度集中的牛博网,其创办人罗永浩有句所谓名言,叫“彪悍的人生不需要解释”。我们当然无权要求别人为不相干的行为做出什么解释,但当一个人永远都只会说“喜欢”、“不喜欢”却不附带任何理性解释的时候,我们难免不会对这个人的智力水平、逻辑能力起些疑问;对这些人讲的话,大概也就只能一笑了之。这些所谓彪悍的人生,其实是蛮不讲理而又空洞的人生,与李敖式有所追求的彪悍人生,相差远矣。

公民社会的钢筋

星期四, 六月 12, 2008
汶川地震,震出许多感人的故事,也震出中国人的团结和认同感。当然不可避免地,也会震出一些丑陋的事和人,比如最近网上、电视上突然成名的范跑跑。

范跑跑自命自由主义者,和中国大部分所谓的自由主义者一样,此人也能言善道,却缺乏内涵,用李敖批评龙应台的话来说,这些人都只是用“漂亮的银纸,包个臭皮蛋”。首先在这个年代,自称是什么“主义”的信仰者,一上来就应该让人质疑。我越来越觉得,任何一种主义到最后都变得教条,“少谈点主义,多谈点问题”,是胡适在五四时代就提出的论点;“摸着石头过河”,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变的经验。今天这个世界上,没有纯粹的共产主义,同样也没有纯粹的自由主义、资本主义;任何理论变成主义的那一天,也就是它成为彻底丧失生命力,成为历史名词的一天。连共产党都不高谈什么共产主义了,也要在“社会主义”前面加上一长串定语了,可偏偏有一群无聊的书生,老爱纸上奢谈什么自由主义,搞了半天往往只是文字游戏,做出个漂亮的银纸而已。

而范跑跑之流的可恶,在于他们毫无羞愧、毫无廉耻地把自私自利当成一种美德来宣扬,把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与道德上的个人主义混淆,把懦弱自私当成社会大众不能批评乃至还要尊重的价值观。也许我们所有人都可能在生命中的某些时刻无法克制住人性中的弱点和漏洞,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弱点和错误就可以被合理化,也不意味着旁人就无权来批评这些弱点,以及那个无法抵挡人性中丑陋的那一面的个人。其实大多数的犯罪、罪恶,也都就是那一念之差;真正经过思考后恶意犯下的罪行,也是少数。

范跑跑之类的自由主义者,喜欢告诉我们,不应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法律是唯一可以约束社会的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观点是可以理解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多元化,人们越来越难像过去那样找到许多可以共同遵循的道德准绳,因为社会不再单一,人们的身份背景、文化教育背景变得复杂,价值观也变得南辕北辙。在中国这样一个高速发展的国家里,这种情况尤为严重。

但这是不是意味着道德已死,法律就是一切?道德和法律都是约束个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今天还没有一个社会是只有法律不讲道德的。道德在某种程度上也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凝聚在一起: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道德观,其实也是国家认同感和文化的一部分。放弃共同遵循的道德准则,其实是在破坏这个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美国政客的口头禅往往是“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什么是核心价值观?说到底还不就是那些人们共同自愿遵守的道德规范?爱(政治上的)自由、爱国家、爱上帝,就是美国人的价值观,就是美国人的道德准绳。

范跑跑和那群所谓的自由主义者的问题,就在于要完全否定有道德这东西。但道德是不可或缺的,快速变化中的中国今天也许丧失了许多清晰的道德准则,我们过去的许多价值观被颠覆,我们变得不敢指责别人的道德瑕疵,而要完全依靠法律的力量来约束社会行为。但这并不是说我们就应该这样下去,成熟的社会都是有一套完整的道德体系的,它和法律一样有效地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这次的汶川地震,我们其实也看到了道德体系的重建,互助互爱、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我牺牲等等这些传统的伟大情操,一次次地在现实中上演。

真正的自由主义,定义其实是非常狭隘的,规范的只是个人与政府间的关系。传统的自由主义者要求政府尽可能地不要介入人民的生活,赋予人民自由;但政府的不干预恰恰意味着人民自己要负担更多的责任,要有更多非政府、非行政、非法律的手段来约束自己的行为。一个国家里,范跑跑这样的人越多,其实就越无法实现真正的自由主义理想——因为就越需要更多的强制手段来迫使人尽其责。公民社会的钢筋就是道德。

为中国发声

星期三, 六月 04, 2008
自从火炬事件之后,网上出现了一个挺受关注的Blog,是一群在美国的中国学生主办的,名字就叫Blogging for China,几位作者常常撰文为中国的各项政策辩护,并常常翻译一些在各大中文论坛发表的热门文章。所有的文章都有理有节,思路清晰,用西方人习惯的思维方式表达出中国人的看法,而且观点也比较符合当前大部分中国年轻人的主流看法。几位作者的英文造诣也很高,令人赞叹;我看到许多关注中国的老外也都承认,虽然这个Blog的观点是“decidedly pro-China”,却“not at all ridiculous”。我觉得中国人的很多观点不被西方人接受,甚至被嘲笑,常常就是由于在语言表达上出了问题,很多中文里的习惯用语直译成英语后就变得很荒谬、很极端,无法被西方人所接受。所幸的是今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已经娴熟地掌握了西方人的表达方式,能够用他们的语言来表述我们的观点。

我从前几天开始就很好奇,这个“decidedly pro-China”的Blog在这个特殊的纪念日里,会发表什么样的文章来宣誓立场。果然,今天他们贴出的是何新对1990年北大毕业生的那篇著名演讲,这篇文章在中文网络世界里已经传阅多时了,但他们今天把它翻译成了英文,并在序言中指出,“Nineteen years later, a significant number of young Chinese believe He Xin made excellent points about the protests.”

就像那瓶威士忌

星期一, 六月 02, 2008
一转眼,第一年的大学生活就这样临近尾声了。这个周末去了趟苏格兰,在回程的火车上,听着李宗盛的《理性与感性》,看着窗外那美不胜收的风景,高低起伏的绿色田园,没有边际的蓝色海洋,脑海里却掠过这一年来一幕幕无法忘怀的场景,时而傻笑、时而发呆,引得旁边的LFF时不时就奇怪地瞪我看一眼,最后忍不住蹦出一句:“在想啥呢?”

我摇摇头,不知如何作答。回想8个月前,我还怀揣着那放不下的剑桥梦,十万分不情愿地踏进LSE。高中的美好经历让我觉得,大学就应该是生命中最美好、最单纯、最远离尘世的一段体验,大学是应该在河边的草地上,在牛顿的苹果树下,在地板喀嚓作响的昏暗图书馆里,在老教授堆满书刊但温馨的客厅里度过的时光;而处于喧闹大都市中心位置的LSE,似乎离那个美丽的大学生活太过遥远。

但8个月过去,我觉得虽然LSE的生活不似憧憬中的那般浪漫,却也是极有收获而且十分美好的一年。我碰到了一群非常出色的同学,他们的背景、学识和社会经历都让我惊讶并暗暗佩服。我曾经以为在Winchester之外再也无法在一个地方碰到那么多杰出的同龄人,但LSE的同学水平绝不比我的高中同学差。更了不起的是,这些让我敬佩的同学,大多都是我的同胞:他们生机勃勃、充满自信,具国际视野却也有着强烈的民族与国家认同感。与这些同学接触地越多,我越对自己的国家感到骄傲,对中国的未来也更充满信心。

LSE也让我更坚定地爱上法律这一门其实有点枯燥的专业。我从小读书其实一直是一个不太用功努力的人,往往只会在那些自己感兴趣的科目上花费多一点的时间,那些枯燥无聊的学科我最后总是放弃。来LSE前,我自己其实也有一点担心,不确定自己能否把法律学好,能否在枯燥的条文和案例中延续自己对法学的那一点点热情和兴趣。8个月下来,我发现我对法律的热情不减反增,并开始强烈地期待着自己真正成为一名律师的那一天。

这八个月也向我展示了许多大学后的现实生活。刚来LSE时目睹身边疯狂追逐投行的浪潮,曾经有过不屑和鄙视;即将完成人生的教育、准备踏入职场的现实,也曾让我有点担心和焦虑:这毕竟是人生一次重大的改变。但现在,我却发现自己有点迫不及待地想要进入这个真正的社会。LSE的这八个月向我展示了一个还是可以有所期待的真实世界,这个世界不一定比不上那个只有小河青草与中世纪建筑的小镇美丽。

苏格兰的名产威士忌,以其酿造原料分为麦芽和谷物威士忌两种。麦芽威士忌带有浓烈的煤炭烟熏味,这种特殊的气味正是苏格兰威士忌的最大特色和卖点;谷物威士忌则更为柔和,品质更稳定,但却也少了许多泥炭的香味。而今天最好的威士忌,其实都是同时混合了麦芽和谷物威士忌酿造出来的,因为这样既保留了苏格兰威士忌的香味,但又不会由于口味过于浓烈而让普通人不敢尝试。

LSE的第一年,就像那瓶威士忌,调和了理性与感性,勾兑了梦想与现实,在柔和中却又保留了最重要的品质。虽然难免苦涩,虽然总会呛鼻,但喝完之后,回味在口中的那个感觉还是不错的。

终于看到了

星期六, 五月 24, 2008
大概从上个月开始,有关中国的英文Blogger圈子里就开始流传关于中国为了准备奥运会开始收紧外国人入华签证的事情,而今天又看到一个在中国的美国律师写文章说,现在看来似乎中国签证的紧缩政策将是永久性的,而不仅仅只是为了奥运会。

我简单看了一下他们所描绘的签证要求,好像要求确实变得非常严格,要这些人提供出入境机票、全程的酒店登记记录等等一大堆东西,而且一般无论是旅游还是商务还只发一个月的签证。还有人抱怨什么中国大使馆的人毫不通融,先是排上几百号的队,等挨到了一旦任何东西缺了就直接被退回去,重头排起。有人要complain,结果发现那个处理投诉的窗口门口又是一段长长的队伍。

看到这些不满,我只能说:真是太爽了啊,终于等到这一天了。你们西方人给中国人办签证啥时候给过好脸色看?现在折磨折磨你们一下,礼尚往来嘛。记得八九十年代的时候,西方人老爱说中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不给人民迁徙自由”,意思是说不让老百姓逃离万恶的社会主义加入资本主义阵营。可到苏联解体之后,中国老百姓也可以随意出国啦,现在限制我们迁徙自由的好像就是十几年前貌似在努力为我们争取自由的伟大的自由民主国家。

1963年6月,美国总统肯尼迪在柏林墙下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演说,宣称至少民主国家从来没有“建造一堵墙把我们的人民关在里面,不准他们离开我们”。24年后的又一个6月,美国的另一个总统里根,再度来到同一个地点,再次义正严词地向莫斯科喊话:“戈尔巴乔夫先生,请推倒这堵墙吧!”然而今天,柏林墙已经倒塌,西方国家却自己建立起一堵无形的墙,不让那些发展中国家的人民轻易地踏入他们的国土,享受他们那么引以为傲要散布到全球的自由民主。也许下次再碰到西方人指责中国的人权、民主状况时,我的回答应该是:对啊,中国现在确实还有很多人讨厌自己的国家和政府,但我觉得对他们自由民主人权保护最好最快速的解决方法是,美国和西方民主世界立即张开双臂欢迎这些不满现状的人们。毕竟中国政府现在可没像当年那样,限制国民离开自己的国家啊!

反正中国够大,你们不让我们去,我们还能在自己的国家里自娱自乐的,咱们一个国家顶你们一个洲呢。当大国的国民就是好,小布什当总统前连本护照都没有,因为美国人民也是喜欢自己和自己玩的。反正中国也就和美国稍稍看齐一下吧,外国人入境管的严一点,你们爱来不来呗。

如果许霆在英国

星期五, 五月 23, 2008
今天看到轰动一时的许霆案终审结果宣判下来了,维持原先的盗窃罪有罪、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应该说不出人意外。这事情引起轰动,大概也就是因为最初的一审 判决居然给了个无期徒刑,量刑过重;但利用取款机本身的漏洞诈领巨额现金,大概在任何国家都够得上是盗窃的——即使你以为这主要是银行本身的疏失所导致。法律给所有人设下很多限制及责任,这些责任不能因为他人的疏失就能随意逾越。许霆这样盗窃还怪罪机器的问题,就好像一般的小偷上门盗窃最后还怪那把门锁不够坚固一样荒谬。存在漏洞不意味这你就能利用这个漏洞来牟利。

我觉得许霆的两个辩护律师很有问题,在事实那么清楚的一个案子里居然还要做什么无罪辩护,甚至搞出很荒谬的什么“保管说”。律师应该为自己的当事人谋求最好的结果不错,但不能利用法律、玩弄法律、欺骗法律;请问两位大律师,你们真的相信许霆拿钱是为了替银行“保管”?保管到携款潜逃?而且用如此低级无聊的手段来欺骗,也并无助于当事人的利益——哪个白痴法官会相信什么保管啊?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案件面前,律师可以就量刑和法律的应用提出异议,而不应该编造事实,在法庭上说谎。

下周正好要考Criminal Law,在看英国的刑法和Theft Act 1968。许霆这样的案子若要是在英国,几乎肯定也是要判决有罪的。英国对盗窃列下五大要件:不诚实(dishonestly)地挪用(appropriates)他人(belonging to another)财产(property),并有永远剥夺其财产权的意图(with an intention to permanently deprive)。这看似复杂的定义,其实却涵盖了很广泛的内容,在很多情况下一个人甚至能偷你自己的东西,比如:
  • 偷考卷也算盗窃:牛津一个学生偷年终考的试题,结果大学居然报警,最后按盗窃罪告上法庭。上诉法庭最终裁定无罪,但理由是这个学生只是抄题目,而“信息不是财产”(Information is not property),所以不构成盗窃。但这也就是说,如果这个学生没有“先见之明”,不是光抄题目而是直接把卷子带回家的话,恐怕就构成盗窃了。Oxford v. Moss [1979]
  • 偷自己的尿液也算盗窃:一个人被带到警察局尿检,结果趁人不备把装有自己尿液的小瓶拿走。法院最后裁定这构成盗窃,因为被告在拿走尿液前等于已经把那瓶尿液的财产权转让给警察局。Welsh [1974]
  • 偷自己的车也算盗窃:一个人把自己的车开到修车厂维修,修好后在没付钱的情况下就把车开走。法院最后裁定构成盗窃。这看似荒谬,因为与前面的例子不同,把车拿去维修,并没有财产权换手的问题,被告应该一直就是那辆车的主人。但是Theft Act 1968的s.5(1)规定的所谓Belonging to another,不但包括having possession(拥有),还包括control(控制)。修车厂当时合法地“控制”着那辆车,连车主人都不能随便挪动。Turner (No.2) [1971]
  • 多拿工资也算盗窃:一个警察错误地领取了过多的工资,被盗窃罪起诉定罪。s.5(4) Theft Act 1968规定当被告意识到自己由于别人的错误而取得了别人的财产时,有义务归还,否则就算盗窃。这似乎是在说,若是在英国,许霆最初领的那1,000元钱也是有问题的(这次判决中,广东省高院判定那最初的1,000元取款刑事上没有责任,因为领取时许霆还没有盗窃的意图)。因为许霆后来显然察觉这其中的999元并不是他的,而是银行出错多给的;那他就依然有责任归还这笔钱,否则根据s.5(4)也算盗窃。虽然盗窃意图和盗窃行为没有同时存在,但英国法律对于所谓“挪用”(appropriation)的定义非常广泛,任何触碰、使用财产的行为都算是挪用,所以一旦意识到错误,就构成意图,而行为上很难不达到“挪用”的标准。A-G's Reference (No. 1 of 1983) [1985]
  • 拿人家给你的钱也有可能构成盗窃:这个也许是最有争议的裁决,官司达到英国司法的最高裁决机关上议院,最后3:2判决被告有罪。案子是一个女子和一个低智商的成年男子交上了朋友,然后就连续六个月几乎每天带他到银行,由他从提款机内提出300镑现金,然后交给那名女子。最后那名男子总共提出约六万英镑的现金,全部给了被告。被告虽然申辩说那些钱是受害人自愿给她的,法庭却认为被告在了解到受害人的智力状况的情况下做出这种行为,是不诚实的表现,即使取得的方式看似合法。R v. Hinks [2001]
英国对于盗窃的定义,真正的关键大概只在于对“dishonesty”的定义,而这又是要交给陪审团来裁定的。法律上只说了在哪三种情况下挪用财产不算dishonesty:1)被告以为他在法律上有权挪用(大部分情况下是说被告以为他就是财产的所有人);2)被告以为财产所有人会允许他挪用(如果被告和财产所有人的关系很紧密的话,比如朋友之间借只笔之类的,哪怕事先不说也总不能说人家是盗窃吧);3)被告相信无法用采取合理的方法来找出财产所有人(比如路边捡到东西什么的)。恐怕许霆这三条都不符合,若他是在英国也脱不了罪啊。

不知道说什么

星期三, 五月 14, 2008
昨天开始,电脑屏幕定格在新浪滚动新闻页,看几页书就看看最新的地震消息。不知道还能说什么,只能为受困的同胞祈福。也许一个国家的成长与一个人的成长一样,历经磨难方能成大器。

我们是一支走过160年苦难而终于没有走散的队伍。哭泣、悲情与抱怨都无济于事,只能互相扶持,共同面对,何况那苦难的尽头似乎已经不远。

另:想起老子的一句话,“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还有教皇本笃十六世在参观纳粹集中营遗址时说的一句话:“我们不禁要问,当这些惨剧发生的时候,上帝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