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在哪

星期日, 一月 14, 2007
压根没料到新年的第一场礼拜的第一次校长发言是如此开头的:
“今天的《圣经》选读,是以赛亚书第62章第1段(Isaiah 62:1),它是这么开始的:‘我因锡安必不静默, 为耶路撒冷必不息声……’('For Zion's sake I will not be silent, for Jerusalem's sake I will not be quiet...')。今天,我也无法保持静默,为了锡安不能静默……

“我从来没有亲眼见证过如此可怕的作为……如果人们会记住什么,那就是萨达姆·侯赛因在面对死亡,面对最后的嘲弄,面对绞架时,所表现出的镇定和尊严……将这个人带上绞刑架的那个政府,以及建立起这个政府的人们——其中当然也包括了英国人——应该为这场反人道的罪行承担责任。

“……这是一场赤裸裸的虚假审判(show trial),其结果决不是对正义的实现……

“我希望在座的各位,在今后以你们的方式影响这个世界的时候,能够和我一样,记住并厌恶类似的行径……”
我并不反对死刑,虽然不喜欢美国人在中东的作为,不希望看到美军任何的胜利,但对于萨达姆之死却也没有太多感觉——萨达姆早年是个战士,可后来被权力所腐化也是事实,不然怎会一枪不发就临阵脱逃了呢。可今天一个西方人,一个坚决反对萨达姆·侯赛因所代表的一切的人,却在教堂里如此慷慨激昂地批判对萨达姆的处置,批判死刑的罪恶。

立即联想到的,是国内自由主义者们的鼓掌与叫好。有点想通了为什么自由主义到了中国,就有点面目可憎:自由主义作为对于西方专制历史的反动,是西方文明的一根支柱。但那个文明的另一根支柱,却是中国右派愤青们所不理解甚至鄙视的基督教传统。自由主义强调个人,基督教却强调社会群体,自由主义强调权利,基督教强调博爱和平等。前者激进,后者却扮演者缓冲、保守、稳定的角色,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会酿成法国大革命式的悲剧。当政客们被胜利冲昏大脑,开始叫嚣着索要对手的头颅时,牧师学者却在教堂里、讲坛上呼唤理性、重提理想。以信仰为本质的宗教,实际却发挥着理性的作用。

基督教还是对自由主义自私自利的补偿。自由主义者善用貌似理性的逻辑告诉你,每个人管好自己的事,世界就会天下太平。基督教却用感性的布道,鼓励互帮互助,结社组党来发挥团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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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

星期六, 十一月 11, 2006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前几天表示,要慎重处理死刑案件,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探讨死刑的执行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惩罚(punishment),在大方向上并没有违反司法正义的基本原则。惩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个是阻吓(deterent),一个是报应(retribution),前者是面对群体的,起到阻吓更多犯罪、稳定社会的作用;后者是面对个人的,起到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弥补错误的作用。当然,惩罚还应当适量且有针对性。因此,对于极其严重,特别是涉及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死刑符合这些基本的原则。

反对死刑的人,最常引用的理由是,死刑的阻吓作用有限。而事实证明,死刑对于阻吓犯罪确实功用不大,主要原因在于法制不可避免的疏漏,即使犯罪者知晓某一行为可能导致被执行死刑,他还是会认为自己被抓获并最后被判定有罪且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此外,人对于长远未来的利益或成本核算总是要打折扣的:一个人吸烟,因为其所能带来的短期快感,明显强于长远可能带来的负面成本;同样的,一个人犯下严重的罪行,因为眼前的需求可能大过未来可能的后果。最后,死刑执行方式的改变同样减轻了死刑的阻吓作用:电椅、注射死亡等痛苦较小的死亡方式,相比传统可能引起更大痛苦的死刑方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对死刑的恐惧。

然而在中国,死刑最主要的功用恐怕不是阻吓,而是报复。“杀人偿命”似乎是中国传统的古训,历经数千年依然牢牢地根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之中。反对死刑的人士批评,这种思想起源于人类原始的报复欲,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动物的本能。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报复其实是“正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正义”(justice)拥有十分广泛的定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应当就是“得到的与付出的应当尽可能地成比例”,用《圣经·旧约》中非常有名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于预谋夺取他人生命的谋杀犯而言,其自己的生命被剥夺,应该就是正义的具体实践。

因此,死刑在中国还不应当被取消,即使它的阻吓作用未必很大,它却十分满足报应正义的原则。当然,在死刑的具体执行上,应当非常谨慎;过度使用死刑的后果,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错判、过判案例的出现。对死刑犯的审判,应当在每个细节上都经得起检视,应当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应当避免一切可能的争议。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曾经有一个非常轰动的案件萨科和万泽蒂案(Sacco and Vanzetti),两人的死刑判决最后引起很大的争议,直到两人被执行死刑的50年后,政府正式承认审判过程中的疏失;虽然后来浮现出的许多证据,都基本证实了当初对刑责的认定可能并没有错误,但程序的瑕疵却让所有参与审判的法官们沾染上了污名,也负上了相应的道义责任。此外,在死刑的执行上,也应该尽量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虽然更为严厉地对待死刑犯,可能会起到更好的阻吓作用,但将犯人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却不是一个个体,并不适当。死刑犯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便利,包括被告知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以及最后与其所指定的亲友见面的机会。目前许多地方的法院,依然在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做法,在终审最后定案之后立即将死刑犯转移到刑场执行死刑,是非常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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