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原子弹

星期三, 十一月 07, 2007
法律系新生,一定要修一门《英国司法制度》。这门课好玩的地方在于,虽然名字告诉你是教你有关英国的法律体系的,可最初的两个礼拜,上课的重点却全是在所谓“其他争端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发生争端时人们所采用的其他非法律手段,比如谈判、协商、调解、民间裁决等。那个教授在黑板上画了个三角形,告诉我们,真正最后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的争端,只是这个三角形的顶角,而下面有太多太多问题,都是通过其他手段来解决的。

让我印象更深刻的是在合同法的课上,老师帮我们复习哪些承诺是受合同法保护的。其中一个问题是:一个朋友答应你明天中午在一家饭店门口碰头吃饭,结果他最后没来;请问你可以告他违约吗?大家的答案当然是否。为什么法律不保护这样的承诺呢?我的回答是因为这件事情太小了,司法是有社会成本的,为了这种事情让法律来介入,成本太高。老师说这当然是一个原因,但更根本的一个原因是,我们不需要法律来干涉我们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只是法律关系而已;亲情、友谊、师生间的尊重,不可能靠冷冰冰的法律来保护。一个朋友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不守时,我们有其他的方法来惩罚他。一个人习惯性的不守承诺,最后的结果是他不会有朋友;在一个关系紧密的小社团里,隐形的、不明说的道德压力足以让大多数人尊重彼此,而一旦把太多事法律化,这个小社会就丧失许多人情味。这可能也是为什么中国没有发展出法治——中国人的家庭团体生活,让礼仪、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足以应付平时的社会行为了。只有当社会发展到足够大、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已经非常低时,我们才需要法律的介入。

这就是为什么当我看到《法学硕士质疑华南虎照作假起诉拍摄者》的新闻时,觉得有些别扭的原因。我们当然需要法律来保护人身安全、维护经济活动(即使是在很多商业活动中,法律也往往只是最后的争端解决机制;当双方已经闹到法庭上的时候,这两家的商业关系恐怕也已经永远结束了),但是在这样一件对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直接损失的事情上,需要动用法律武器来解决吗?大篇幅的新闻报道、网民的谴责、专家的反驳,恐怕已经足以提醒造假者,欺骗只会让人身败名裂,而不会带来任何好处。把任何事情都交付法律来解决,只会让一个社会更为冷漠、缺乏人情味。一个朋友曾经跟我说,他第一次到新加坡,在飞机上添入境卡时,就对这个国家的第一印象很不好,因为在卡上最显眼的地方,用粗体提醒每一个入境旅客:走私毒品的后果是绞刑;机上的空服员在降落前也再度警告旅客,法律禁止携带毒品进入新加坡,否则就是死刑。这对几乎所有的旅客来说,起到的唯一作用恐怕就是让人感觉不太舒服吧——大家都是来度假、游玩、经商的,结果你却先警告人家什么死刑不死刑。不断地提醒人法律如何惩戒和处理一些行为,也许有利于商业、经济活动,但却让人的生活变得太没有人情味。

有太多的事情根本就不是法律应该介入的领域;法律大概就像是战争当中的原子弹,只有到最后迫不得已之时才动用;在生活中的绝大多数时候,我们不需要法律的介入。就像战争中没有赢家,法庭上恐怕也不会有多少真正的赢家。

标签: ,

道德的力量

星期五, 十月 26, 2007
我一直认为,光靠制度无法确保政治体系的良好运行。在对英国的宪政体制更深入的了解之后,我更加加深了自己的看法。

很多人习惯以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这在美国确实是事实,国会对总统有很大的监督权,同时最高法院又能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来推翻国会的立法。然而在英国,这根本不是事实。英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第一因为英国根本没有成文宪法,第二因为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议会至上”——议会能够制定任何法律,也能够推翻任何法律,而当成文法与普通法产生冲突时,法官必须遵循议会制定的成文法。

其次,立法权与行政权在英国又是紧密相连的。内阁成员都一定是议员,执政党就是议会的最大党。这意味着行政权与立法权互相交融,也意味着“议会至上”其实就等于“行政至上”,因为执政党控制了议会。所以英国的行政体系权力是非常庞大的,几乎不受任何制度上的制约,这点要比台湾的制度还要厉害。但为什么英国的政治体制还能够良好运行了那么多年?

答案在我看来很简单,就是道德的约束。英国的政治人物知廉耻,不会为了选举搞出一个新的法律(比如什么《公投法》),因为这必会引来反对党和社会大众的批判。公众对政治人物也有很高的道德要求,陈水扁这种政客根本无法在英国生存,早就被唾弃了。有了道德约束,即使权力没有实际约束,也不会越界;而失去道德约束,即使有法律制衡也没用——台湾的“真相调查委员会”,竟然遭遇行政机关的“抵抗权”,就是一例。不要以为道德力量就很薄弱,就必定取决于政治人物本身——法律的限制同样脆弱,因为行政权最终是无法约束的,它掌握了国家机器的运转,没有力量可能来约束它。美国的三权分立,根基也是建立在行政愿意尊重立法与司法的权力的基础上的。

相反的,当对政治人物的高道德要求成为一种传统时,要想成功的政治家就必须要遵守它。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往往反应了这个国家自己,特别是在民主国家里——领导人是人民选出来的。一个道德沦丧的政客竟然能够在一个地方执政8年,这不能不反应出这个地方的道德水准。

标签: ,

完整的法律

星期日, 十月 14, 2007
在一篇有关法学基础的文章中,看到很值得注意的一段:作者认为法律永远是在做出限制,没有一种真正的法律是拓展自由而不在同时做出某种限制的。“没有一种法律只创造权利而不附带义务。”法律本身的定义首先就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束缚,并以可能的惩罚来呵阻人们违反法律。所以完整的法律必然带有惩戒的条款;没有威慑力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而成了道德戒律。

这段话第一眼看起来似乎有问题,我们好像习惯认为法律在给出人们义务的同时,也还赋予人民自由和权利的。例如若我们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不就清楚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难道这不是在拓展自由么?我再仔细读下去之后发现,作者的意思是,当你在赋予某些人自由时,你可能就剥夺了另一些人的自由;或者你在赋予一个人一些自由的同时,也就剥夺了他的另一些自由。当你给于一个人言论自由的时候,也就意味着他不能去干涉别人的言论自由;也意味着别人、特别是政府不能来干涉他的言论自由。所以对自由的拓展,只能是以对另一些自由的束缚来达到的。所以再来翻翻美国宪法中关于言论自由的条款,人家就是这样规定的: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所以真正的、完整的法律应该是以禁令式的方式来赋予自由,而不是空泛地“赋予”。当你规定政府不得剥夺言论自由时,就是在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完整的法律。而空泛地去规定公民“有XX权利”,其实是不完整的法律,或者说根本就不是法律。

中国的宪法起草者不知道这么基本的法律理论么?当然不是;看完第35条这算不上是法律的法律,再来看看紧跟者的第36条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看完第35条和第36条的差别待遇,应该就知道宪法起草者的意图了吧。

标签: , ,

法律

星期五, 十月 12, 2007
在Winchester的时候,许多老师都认为在大学阶段读法律并非一个好主意;甚至一些到学校来介绍律师生活的律师们,也鼓励我们大学毕业后再读法律。在美国,法律更是只有在取得本科学位之后才能攻读的专业学位。

不过一个星期的课听下来,我反而越来越觉得法律本科并不仅仅只是一项专业技能的训练。这当然部分是由于法学包括了许多哲学、政治学和历史学的内容——比如司法制度的起源、与政府的关系,乃至更基础的社会组织方式等内容。这部分的内容也是我在开始学习法律之前自认为将会最感兴趣的,即法律的哲学基础。

但事实是,第一周的课程中最吸引我的,反而不是这些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或洛克的法学、政治学理论,而是看似最实用、最不涉及理论的刑法。当然刑法课最初当然也会涉及部分宏观的、基础的理论;但更有趣的却反而是案例研究。吸引我的其实是那些案例中理性分析、辨别的过程,以及严谨的逻辑演绎。对于特定案例的研究,训练的其实不是对法律知识和法条的熟练程度,而是细密、严谨思维的能力。所以我第一周的感受是,在大学本科读法律并非仅仅是技能的培训,而有更深刻的价值;至少,即使严谨思维也算是一种技能,它却是一种更高级更重要的技能。将法哲学与实用法律结合在一起,应该说是即扩展了人的思维广度,也提升了思维的深度。这至少应该比读经济学更有趣吧。

标签: , ,

法制与公众利益

星期四, 三月 22, 2007
昨天开始,网上热议的就是重庆“钉子户”的新闻。这条新闻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其实有点喜欢屋主,能够强硬地坚持到底,煤气罐都扛上去准备长期扎根,是条汉子。另外说他什么有“背景”之类的,也都是胡扯。至少说明了一点,动不动就谈什么“权利”的人,往往空口说白话;真正可以拥有权利的,都是这种敢斗争、敢拼命的人。看不起只能动动嘴皮子网上发发牢骚的人。

但网上很多人把这个事件的意义放大许多,有些过份——当然这件事也相当巧合,正好在《物权法》通过之后。而且我觉得依情依法,屋主对于赔偿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份,现在的行为也严重干扰了司法制度。

现在的新闻大多都是有关屋主的采访,开发商和政府都没有出面说明,法院判决书也找不到。但即使是从女主人吴萍的访问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开发商当时给出的是房屋或现金补偿两种方案,他们自己选择房屋补偿,但却要求是原地址的房屋,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另外区域内的房屋补偿不予接受。问题是这个在原址获得同等面积房产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认为肯定不合理。一间房屋的价格固然与土地价格有关,但同时屋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周围环境都会有影响。开发商投入大笔资金改善这些东西,令土地升值,而你屋主只不过是拥有土地产权,对于提升土地价值没什么贡献,凭什么再在原处给你一套同面积的房屋?

屋主现在这样强行抵制拆除,也是在公然抵抗法院判决,是对司法的严重挑衅。中国的法院常常面临所谓“执行难”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藐视,无法无天(从这点来说,所谓中国是极权国家的说法实在太好笑了;国家都无法保障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极权”在哪里?根本是国家机器运转不良,太弱势了);郭敬明被法院判决要登报道歉,居然可以公然宣称自己绝不道歉;当然其他还有更严重的,许多人被判赔偿以后还拒绝支付的也有。有些网友说什么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够给私有财产、拆迁等树立一个先例;在我看来,强制执行同样可以给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一个先例。

不过最有力支持屋主的一种观点是,土地交易本来就应服从自愿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商不能强制执行。首先这里有一个例外:若拆迁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提出合理的补偿之后还不肯接受的,应该强制拆除。当然这里“公众利益”是争执的焦点;这片地块是划归给私人开发商进行商业物业的开发的,算不算得上公众利益呢?其实公众利益的概念,跟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样,往往都是很模糊的。政府投资开路、造桥当然算得上是公众利益,但进行旧区改造,把旧房拆迁然后批给私人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难道就算不上“公众利益”了吗?改善旧址的居住环境,即使涉及私人开发,同样算得上是“公众利益”,特别是对居住在周边地区的百姓来说,居住环境改善了,生活便利了,市容美观了,当然是利益。

“公众利益”在中国可能应该占有更大的比重。若是在美国,这片地谈不成那干脆再另外找地算了,反正国家大的是,地多得是。但在中国土地资源紧缺,每块地皮上都有这一两个钉子户,我们没有办法发展;更何况是在市中心的土地,若是如此就根本没法建新房子了。这一点中国和外国又不一样:西方国家市中心的房产,往往都是由少数财团或个人控制的,很好处理、协商;中国呢,市中心的土地却常常都由私人拥有,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公众利益”对于城市内的房产,总是有更严格的限制的;即使是在纽约,你再有钱,把帝国大厦买了下来,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把房子炸了然后改造成农场——破坏市容,就是违反公众利益啊!

从这个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我认为应当强制执行拆迁工作——当然这个过程不应该太野蛮,不能不顾人的死活一铲子砸下去,毕竟人的生命还是比财产更重要的。但当屋主最终走出孤岛的时候,也许适当的法律制裁也是恰当的,这至少能够给以后还妄图抗法的人,一个威慑。

标签: , , ,

道德与法律

星期六, 三月 10, 2007
道德与法律总被认为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处理宏观的人际关系的方式。一个经常被提起的看法是,中国传统以来就是一个所谓人治,也就是仰赖道德来治国的国家,而西方国家则是崇尚用法律来束缚 不同的个人利益。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一本书《论语》,就是强调以德治国的;而对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书《圣经》,其中心思想之一就是“契约”——上帝与人类定下契约,人类违背了契约,因此遭到惩罚;人类也因此背负上了原罪。法律因此在犹太-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传统当中有着极重要的地位。

在人际关系极其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靠道德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可能了。一个人人都拥有崇高道德、为他人着想的社会,当然是一个美好的社会;但其问题在于它的脆弱:只要有一两个人首先打破道德规范,就极有可能发生骨牌效应。大家看到他的行为为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私利而没有不良的后果,就没有理由不会做出同样的事情;而且这样做不但是理性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甚至还是公平正义的:没有道理不让我取回本来就理应属于我、却被第一个人所拿走的那一份利益。

而法律的束缚则能更为牢靠、有效率,也更能保证公平。越是成熟、发达的社会,法律也就越趋复杂,效率也就因此更高,对所有人的保障也就越大。更重要的是,道德可以是主观的,不同人之间的道德观可能有差异,即使各人自觉遵守各自的道德观,还是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法律则是客观的,只要所有人遵守法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然而,一个只有法律、毫无道德观念的社会,却也同样是可怕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使人类的理性和思维能力没有了用武之地,越是严密的法律越是如此。一切只需按照法律办事就可以了,我们不再思考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唯一需要关心的是合不合法。例如,英国的堕胎法律规定,24周前的胎儿可以进行人工流产,而之后则不可以。这样一条细致的法律,很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只考虑流产是否符合了法律——胎儿到底是否满了24周,而不是考虑太多太多涉及堕胎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法律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束缚。我们面对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极其复杂的,需要经过仔细的思考才能够做出最好的决定;但一旦有了法律,我们却可以只考虑一个问题:法律条文上是怎么规定的。当然很多时候咨询法律意见能够让许多事情变得更方便:详细的土地交易法,能够让买卖房屋的双方省却许多烦恼和协商、争执的时间。但许多并不一定合乎基本道德标准的事情,却可能在“合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做出。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南方诸州,奴隶制是合法的,但其是否合乎道德就很难说——然而正式因为有法律的存在,许多人可以借此为自己开脱。同样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裁,在即将离任之际以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短期的业绩增长,为自己赚得更多的奖金,这样做绝对不违法,却并不太道德。但因为有了法律,人们就可能更少地考虑道德范畴内的争议。

这可能是为什么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鼓吹个人道德的提升,而不仅仅只是完善律法的原因。东方的孔子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君子”的概念——那些追求更高道德标准的人。道德与法律不应该矛盾,而只是分属不同的领域。孔子与亚里士多德强调道德,因为他们更多地从个人的微观角度来为世界寻找改善的良药;而法律则在处理宏观的社会关系上,有着极其有效的作用。个人理应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但一个社会,却只能依赖法律来维系;每个人在处理与自己的关系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虑道德;而在处理与别人的关系的时候,也许就该以法律的思考为主。总裁先生可能可以度过法律关,但若他是一个有着更高人生追求的人,他也许无法平静、毫无愧疚地面对自己的良心;在法律上这不是诈欺,但在道德上这与诈欺没有差别。守法绝不是一个“君子”的评判标准,甚至不是一个最低标准。

我总是认为,个人私领域及社会公领域,总是应该分开看待的。个人应当支配自己生活的自由、选择的自由;但当这种自由涉及到其他人的时候,这种自由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同样的,处理公共关系需要依靠的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全部的追求也就只是遵纪守法,那也算不上一个优秀的人。

当然道德与法律也是有冲突的时候。如果你是一个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却不幸赶上了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你被国家招募入伍到前线作战,怎么办?作为公民,你有遵守法律、服从调配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着自由意志和崇高道德标准的个人,你不愿意加入到人与人的杀戮之中。如何调和这道德与法律间的矛盾,可能才是对一个“君子”真正的考验。

标签: , , ,

法不责众

星期三, 二月 14, 2007
特別費案,侯寬仁起訴馬英九的部分是不要單據的一半;至於要單據的一半,以侯寬仁的標準,若有問題必遭起訴無疑。因此可以斷言,馬英九並未以假發票報銷A 錢。而國務機要費案,陳瑞仁對陳水扁自行宣稱「一半不要單據」的部分放過並未追查;但在要單據的部分因查出以假發票報銷,甚且以虛構的秘密外交說來掩飾, 遂加以起訴。大致上,馬英九面臨法律上認定有無犯意的爭議,而陳水扁必須證明他沒有說謊。
基本上对于台湾政治已经彻底绝望,但昨天起诉马英九的行为还是让人感到恶心。马英九虽不是什么了不起的领袖,当不当总统其实也没啥大区别,就算他选上了也别指望能够让台湾起死回生,止跌反弹。但当看到一个无辜的人被诬赖成犯罪嫌疑人,我也觉得非常不爽。

长官特别费,长期以来都已经形成惯例,算是半补贴性质,今天突然会说这样是非法。《联合报》社论后面还提到,若是这样,请立即查办民进党内所有担任过公职的人员;龙应台也表示过,自己准备要自首。这与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案性质完全不同——阿扁那要发票的一半也都假公济私拿回家去了;不要发票的那一半,陈瑞仁检察官查都不查。

陈瑞仁曾说,法律就是法律,一旦违法检察官别无选择,必须公诉。可是好的法律不是死的,优秀的检察官也不是死办案子的,法律最基本的一个概念,应当是合理理性——reasonableness。即使是成文法条,它也可以有多种解释;当多数人选择了一种解释方式时,检察官无权也不应该擅自决定要用另一种方式来解释法律。法不应责众,不仅仅因为这样不切实际,更因为它本来就不是为了惩罚大众的。

况且,这个单一标准根本没用在陈水扁身上。陈水扁的国务机要费本来就是他所有贪污行为中情节最轻的一个了,检调机关本该继续深入调查其所涉及的其他大案;这好似马路对面有人在打劫了,这边的警察还在抓乱穿马路的;即使马英九有罪,情节比起陈水扁来也轻许多——所涉金额加在一起也就1,200万新台币,阿扁一个高铁就可涉及十数亿。

只能说台湾司法还是执政当局的御用武器而已;陈水扁、民进党以这种乌贼战的方式来为自己“洗脱”罪名,只能说是低劣至极。这个岛现在还看不到希望。

标签: , ,

言论自由

星期三, 二月 07, 2007
反波谈到了台湾雅虎删除用户博客的事件,很多人开始讨论言论自由的问题;我发现还是有许多人对言论自由的看法是比较正确的,也促使我进一步思考这个问题:
  1. 有人就很正确地指出,言论自由主要是用在限制公权力当中的,针对的是国家,是政府,而不是私人企业或个人。但从言论自由的角度来说,我在马路上发表任何言论都不应该被阻止;但如果我到一个朋友家去作客,说一些让他不高兴的话,他当然可以立即把我赶出来,或者严词警告我不许再多说;
  2. 所以,政府禁书、禁报,都是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报纸拒不刊登读者来信,或网站服务提供商删除网友言论,不涉及言论自由,虽然在有和客户契约协定的情况下,可能涉及违约;
  3. 但问题是,媒体、网站往往是由私人掌控的,这些媒体寡头们也因此拥有很大的舆论操控权,一封骂布什的读者投书可能要比骂默多克的读者投书更容易发表,怎么办?理论上,当然任何人都可以建立自己的媒体,但在实际操作中,谁都知道要从头建立起一个有影响力的媒体组织是非常困难的;
  4. 这就是言论的沉寂化效应,有一本《言论自由的反讽》就谈及这个问题。没有任何人侵犯到你的言论自由,但你的言论没有被听到,等于不拥有这种自由。所以言论自由跟其他任何自由一样,也是不平等的。美国人都拥有行动自由,但富人拥有更大的自由,因为他们可以随时到欧洲、亚洲、非洲等等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穷人也拥有这种理论上的自由,但现实环境却不可能让他们享受这种自由。有些人由于更知名、更有权力、更有钱,所以讲的话能被更多人听到,因此拥有更大的言论自由,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自由和平等本来就是矛盾的。
  5. 在网络时代,信息流通的便利和低成本也许让平凡人能够拥有比以前更大的自由,但还是不可能实现真正平等的言论自由。所谓博客代表草根文化也是胡扯,草根当中立即也会出现精英,只不过精英阶层变得更为开放了,成为精英的渠道又多了一个。
  6. 政府在维护言论自由方面可以发挥积极而不仅仅只是消极的角色——舆论导向就是很好的例子。当网络上充满不理性的言论时,政府部门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等渠道提供理性的观点,并非不可取。
最后,再提一提中国在禁书的事。看到一篇文章写得很有道理。在现今政府无法确保不干涉言论自由的情况下,请首先做到透明公开,要禁书可以,干脆拿到台面上来说,公开宣布查禁哪些书,理由为何,有一套具体的执行步骤。新加坡政府看《远东经济评论》不爽,也立即查封,但人家非常公开,告诉你照的是哪条法律封了你的,干得几乎是理直气壮;很多中东国家也有网络审查,但遇到查封的网站,人家直接告诉你这个网站被封了,如果你认为有问题,反馈上去。中国封掉的网站,直接就给你显示无法链接,也不告诉你哪里有渠道申诉,给人的印象就更加恶劣。

标签: , , ,

自由就是奢侈品

星期四, 一月 18, 2007
上课的时候谈到了毒品的问题,老师一番“把吸毒的人都抓起来治罪,是对自由的侵犯”的言论,竟被全体学生挞伐:毒品有害,立法禁止理所当然啊!

在英国碰到这种事情,实在是太好笑了:老师比学生还激进,还强调自由,难不成是70年代颓废运动给这帮西方中年人留下的印记?

我一听到这争议,直觉上就认为把吸毒者抓起来,把吸毒当成一项罪行,是有问题的——吸毒并未伤害到别人,没有惩罚的道理。可再一想,不对呀,那林则徐销烟是销错了?英国海盗当年打着“自由贸易”的旗号向中国人卖鸦片,就对啦?为什么吸毒在自由主义高涨的今天,在绝大多数国家却依然是项刑事罪行呢?

在听了大家更深入的讨论之后,终于想通了。像老师所说的,鸦片、海洛因、吗啡之类的毒品,在19世纪末刚出现时就非常普遍,伦敦城内大街小巷布满了鸦片馆,医生也常把吗啡之类的东西当镇定剂、安眠药来使用,甚至维多利亚女王每天也要服用吗啡才能入睡。但后来此类毒品的副作用开始显现出来,之后就被立法禁止,吸食服用此类药物也成了非法。我想当初立法强行禁止的初衷,也是因为药物滥用已经过度泛滥,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消除负面的社会影响。所以林则徐也要销烟:不这样当机立断,就会让毒品泛滥成灾,不可收拾。

但今天情况已经不同。毒品的危害深入人心,几乎成了常识。如果今天还有谁要吸食毒品,绝不是出于无知,而是自甘堕落的问题;在这方面,我觉得应该要尊重个人的选择,哪怕是选择堕落的权利。吸食毒品只会对吸食者本人造成危害,很少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所以不应该拿来治罪,毒品应该合法化。今天和过去的情况不同就在于,毒品泛滥到一定程度,就会对整个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太多人沉溺于此,社会停顿,经济停滞,治安恶化,这时就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否则即使是无关的人也会遭殃。但当它是一个小范围内的问题时,对社会的伤害微乎其微(程度可能跟酗酒一样;会有诸如酒醉驾车之类的危险,但不到要付出更高的成本来完全取缔),那就不应该被干涉。

然而,如果因为开放,今后毒品再度泛滥的话,则政府有权也有义务重新立法禁止。但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只能说人类太愚蠢了,今日荷兰开放毒品,也没见因毒品而出什么大乱子的。

所以啊,自由这东西说到底还是奢侈品,只有在不会出大乱子的情况下,才可赋予大家。

标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