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在哪?

星期五, 三月 23, 2007
重庆钉子户事件进入第二天,终于开始看到一些更多方面的报道,传统媒体毕竟还是比网络媒体更有能力深入发掘热点事件的核心。网络说到底主要功能还只是一个宣泄口,无法提供理性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显然还是在于公众利益的界定,有些人硬把公众利益仅局限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商品(public goods),例如马路、桥梁之类,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是多元的,美好的城市环境、安全的房屋建筑、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消费环境、当然也还有明晰的产权保护,也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极度强调私有财产保护的美国法律,在有关强制征收的问题上,也没有如此自我设限,明确认定强制征收的土地即可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转让给第三方做“公共用途”。此外,公共商品也未必是由政府提供的。很多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政府并没有出资,而是采取诸如BOT之类的方式,让私人投资建设;那么是否在这种私人投资的公路建设上,企业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强行拆除了呢?权利说到底是没有绝对的,主张绝对权利说到底其实就是绝对自私,而纯粹的自私自利不可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众利益的界定本来就是模糊的,也许也应该模糊,这样可以按个案来处理,可能会更加公平。我们看到在美国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包括纽约世贸大楼1963年建设的时候,纽约州上诉法院支持强行拆除原址上的一百多家小商铺;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更是援引宪法支持了地方政府动用征用权,强行征收15片私人地产用于商业开发。中美两国法律不同,但其实对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相通的,因为司法体系的优越体现在对法律解释的灵活、合理,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全面、死板、滴水不漏。法律的核心概念说到底还是reasonableness;在我看来(我也相信大多数理性的人,理性思考之后也应该会同意),在重庆的闹市区,轻轨站旁那么近的地皮上,一条现代化的商业街远比这样一栋陈旧简陋的危房更能促进公众利益。

当然,事情到如今我们也不能说政府、开发商、法院完全没错。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我们有理由怀疑法院是否保持了中立,屋主吴萍也向媒体指称,法院在还未听完自己的陈述的情况下,就先行裁决,而且判决书明显是事先已经准备好的,令人怀疑法官是否充分地考虑了双方的观点。即使吴萍的指控法院方面有异议,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法院只花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做出判决,还是牵涉到是否有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疑虑。美国法院的判决书条理清晰,阐明了在这些案件中到底牵涉到了哪些公众利益;而我们不知道重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也像这样详细、清晰;很有可能法官根本没有那么高的水平,写出那么好的判决。要能够灵活地解释、阐释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而这可能是中国现在最为欠缺的。

但这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就赋予了败诉人抵抗判决的权利呢?我们可以争论说这个判决有问题,有程序问题,甚至整个裁决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在不同的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也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就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就支持强制拆迁,而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却反对;两位都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却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这些都很正常。但是仅因为不认同法院的裁决,就公然抵制判决的执行,这才是对法律最大的藐视,而如果最后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还退缩不前、默认这种抵抗,将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更加严重的挑战。当然判决过程可能存在许多瑕疵、不规范,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瑕疵”与真正严重的程序不正义是有区别的,这种瑕疵是长期存在于中国司法体系的问题,我们只是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整个司法体系,而不是以基本标准要求这个做出判决的法院和法官;若以这种“瑕疵”为理由拒绝执行判决,那么很可能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存在这种“瑕疵”,那么都不用执行了——在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同样要采取“reasonable”的立场,不能过分苛求法院和法官。而且,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法院的判决就不够好;毕竟对簿公堂的女主人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她自己也承认为了节省律师费从没有请过律师。在涉及拆迁这样比较专业的法律领域,她自己是否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应当存疑。在这点上,即使法院最后的裁决不太完整,屋主自己首先也有部分责任。

不过这个案件也折射出两个社会的进步。第一,案件的产生主要由利益引发,而不是任何空虚的、高调的所谓“理想”或意识形态(比如《物权法》争议就属于后面的范畴)。只要是利益引发的争端,就容易调解、解决,而由意识形态引发的争执,即没有意义也容易无端扩大。第二,公权力开始变得更为理性、谨慎,没有冲动地用暴力简单处理问题,至少这栋房子能够保存到现在,就说明政府对法律最低限度的尊重还在;在屋主依旧死守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到现在都还没有强行执行裁决,而罔顾了更为重要的屋主的生命安全,这也体现了理性和克制。当然舆论也开始更为开放地讨论这个案件,虽然公众舆论所施加的压力,也往往都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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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违反了民主原则吗?

星期一, 十二月 11, 2006
回到上海,就开始锁定台湾的电视频道,今早连看了李涛夫妇的两个节目,都是周五的重播,看见胡忠信、叶耀鹏等一帮人等都不断在重复要老百姓“选清廉”,要给民进党一次棒喝,然后李涛一遍遍在放陈水扁高举起陈菊的手,然后那个司仪在叫什么“陈总统被媒体抹黑”的选举现场画面。所有一切正面的反面的努力都没用,最后证明台湾还是混蛋多,不分是非。

这些节目都在讲这次贿选的严重,孙中山的力量。我倒从另一个角度看到,这暴露的可能是民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选民的角度来说,拿钱投票其实是最理性的选择。选举本来就不是“主权在民”的体现——我投下一票,换来未来4年的被领导,主权何在?算是公平交易吗?根本不是。而且我的一票只是几百万分之一,每张单独的选票,价值根本就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能以此换来点现钞,何乐不为?

贿选从本质上讲并没有违反民主原则,选民用选票换来利益,不就是所谓民主的精神吗?这利益可以是国家的长治久安,高效的公共服务,也可以是真金白银现钞。而且贿选有很多种,送钱是最初级的一种贿选;拥有行政资源的执政者,依靠政策贿选,根本无法追究。实际上,每个候选人保证当选后会干些什么,也是在用当选后的行政资源来交换选票。

这种投票式的民主,讲到底其实就是政治力量的对决,是人类最原始的一种政治行为,与什么普世价值观根本不搭界。西方国家的成功,依靠的不是民主,而是法治——选民没有能力去调查政客们桌子底下的肮脏交易,就算被爆料出来了,大多数人也搞不懂这些交易意味着什么,又没有违法。是受过良好教育,并被授权可以用各种手段深入调查的专业司法人员,才有能力对政客们实行有效的监督。民主对政客是政治利益的分配,对选民就是图个乐儿——04年选布什还是选克里,会有什么区别?克里就算是选上了,美军今天也还是要赖在伊拉克;唯一的区别在于那些人能够分享到庞大的行政资源。中国所需要的,也不是民主,而是法治——李光耀早就看出来,中国传统上的贤能政治,是一种比民主政治更先进的政治制度,改良后要比民主还要好;英国人也懂这理儿,所以统治东方的香港,靠的也是文官体制,可不是什么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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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Reasonableness?

星期一, 十二月 11, 2006
剑桥面试的时候,那个教授不断强调的一个词,是段法律条文中的“reasonable”。在John Finnis的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里面,作者不断强调的一个关键词,也是“practical reasonableness”。Finnis指出,英美普通法系里头,没有什么“自然法”,所谓的natural law,讲到底就是人们的那点实用理性,那点合理性。

当初最吸引我的,也就是法律的这点reasonableness。reasonableness不仅仅是理性,还要合理,以人为标准,不钻牛角尖。 什么是合理?合理就是不要上纲上线,动不动就有些东西是什么与生俱来的,老天给的,100%不可侵犯的。Finnis的这本书,就是从合理的、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阐释法律、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益处,而不是用一些诸如“天赋人权”之类的空洞口号,来捍卫一些所谓的普世价值观。

Finnis显然是受到了亚里士多德的巨大影响,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不同的自我价值,以及实现这些异同价值的方式。全书也是由此展开的:作者首先遵循英美经验主义哲学家们的传统,重点阐释了什么是“self-evident”、什么是“intrinsic good”,这些无法证明、或者不证自明的基本价值。要维护这些价值,不可忽略的是人的社会性;要保证一个由人所组成的群体,为了实现其成员各自的自我价值实现,需要维护“共同的善”(common good),这就需要一种“威权”(authority)。权力并不必然就是坏的,是需要防范的——真是如此,我们就不需要政府、更不要现代化了;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农业社会,才是美国开国元勋们当初所向往的天堂之国啊!回到过去不就好了?

事实上,之所以有政府的诞生,之所以随着现代社会的越趋复杂,政府职能也在不断扩大,原因也正在于,这样一种权力的集中,根本上是有益的。当然一个随之产生的问题,使如何协调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组织与个体的关系——这是全书的主题,但也更是所有社会永恒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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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天赋XX

星期五, 十二月 01, 2006
看见有人在高喊: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所以“根本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机构或者个人能赋予”。说这话的人,多半自认是个“自由主义者”,所以揭竿而起,要捍卫自己的自由。

但这种无聊的口号,200多年前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大家喊喊还可以谅解,人类走过了200多年的风风雨雨,竟还只停留在这种口号式的思维之上,我不知道这些人拿自己的思想自由干什么去了?无法理性地思考,给你再多自由也是在浪费。

什么叫“天赋自由”?“天”是什么东西?是西方基督教文化里面留下来的玩意儿,是上帝,是主耶稣。《圣经》里面的一个思想,就是说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造出来的,所以有神性。后来的基督教文化里最有影响力的神学家阿奎纳(Thomas Aquinas),从这里推导出了人的自由意志,认为人是有个叫“free will”的东西的,这是人的神性(divinity)里面最重要的内容。

再后来,这个想法被一帮19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们(les philosophes)以及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们进一步推演,提出了(胡扯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天赋人权。他们一方面挑战宗教,一方面又需要宗教,把上帝放在他们学说的中心位置。他们为了挑战世俗帝王的权力,引用了更高的上帝的权威,声称他们的某些权利是上帝赋予他们的,所以是超越一切君主的世俗管辖的。

200多年后的今天,上帝都已经死掉了的今天,请问所谓的天赋人权何来?如果人权是天赋的,是你生下来就有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多么毛骨悚然的词句啊!),为何这样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唯一绝对的权利是思想自由;但除此之外的一切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你可以自由地骂政府,但不可以自由地谩骂侮辱另一个人(虽然这在被一些人视为不自由的中国,似乎司空见惯);你可以自由地行动,但未经复杂的检查程序你根本不可能在今天自由地踏上一架班机(事实上作为一名中国人,你前往美国等国家的自由,被这群世界上自称最热爱自由的国家剥夺了)。既然自由是“天赋”的,既然自由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机构或者个人能赋予”——当然也因此,剥夺——的,那么为何我们的自由总是受到如此多的限制呢?

自由根本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超越国界、文化、历史等种种社会因素的。自由来自于一个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体现在这个国家的法律当中,这个国家的《宪法》里面,是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而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当1791年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正式颁布的时候,它不适用于黑人、妇女、印第安人、没有财产不纳税的穷人,当然还有后来被卖到美国去当苦力的华工(或更准确地说,华奴们)。所以杰斐逊在《独立宣言》里高歌的那些“天赋”的“生命、自由与追求自由”的权利,配得上享有它们的只是一小撮人而已。美国今天享有的自由,对其贡献巨大的,与其说是那些开国元勋们,不如说是马歇尔、霍尔姆斯、布伦南等一代代理性思索、独立公正、开拓创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

何况,与权利相伴的,总是义务与责任。你要享有言论自由,就要做好为你的言论负责的准备,而这必要的前提就是能够让别人知道你是谁,是谁在发布这样需要负责的言论。

并不是说我支持网络实名制,我也深深怀疑网络实名制能否真正有效地执行;为了极少数出格的言论,强制所有人都实名,成本大得不符合比例原则——就好像我们不可能为了确保公交车上没有小偷,就在所有的公共汽车上都安排几名警察站岗一样。我所反对的,是这种没有经过自由的大脑理性地思考,就脱口而出的、空洞的口号式言论。一个真正追求自由的人,是不可能把自己的理论基础,建筑在一个不可超越的根基——神,上帝——之上的。

Put your free mind to some use, do some independent thinking, please!

The English country gentleman galloping after a fox --- the unspeakable in full pursuit of the unea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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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案子

星期六, 十一月 11, 2006
国务机要费刚刚起诉,陈瑞仁又有动作了;搞不懂的是,前阵子大谈SOGO礼券,竟没有人意识到吴淑珍使用的不是礼券,而是只有企业商行才会持有的商品券

另外,邱毅又开始爆料了。张友骅很早就透露还有很多料没爆,后来没了下文,看来都是藏起来了,现在见阿扁又喘过气来,便继续爆吧。虽然现在看起来一些地方比较不同寻常,但以邱毅以往爆料的纪录来看,应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问题是,全台湾的检察官,除了陈瑞仁(还有一个有力使不上的李子春)都死光了吗?还有,料爆来爆去,对于已经彻底不要脸的陈水扁来说,有用吗?

所以说,舆论监督对于真正的大混蛋没作用;只有法律法治,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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