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在哪?

星期五, 三月 23, 2007
重庆钉子户事件进入第二天,终于开始看到一些更多方面的报道,传统媒体毕竟还是比网络媒体更有能力深入发掘热点事件的核心。网络说到底主要功能还只是一个宣泄口,无法提供理性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显然还是在于公众利益的界定,有些人硬把公众利益仅局限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商品(public goods),例如马路、桥梁之类,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是多元的,美好的城市环境、安全的房屋建筑、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消费环境、当然也还有明晰的产权保护,也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极度强调私有财产保护的美国法律,在有关强制征收的问题上,也没有如此自我设限,明确认定强制征收的土地即可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转让给第三方做“公共用途”。此外,公共商品也未必是由政府提供的。很多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政府并没有出资,而是采取诸如BOT之类的方式,让私人投资建设;那么是否在这种私人投资的公路建设上,企业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强行拆除了呢?权利说到底是没有绝对的,主张绝对权利说到底其实就是绝对自私,而纯粹的自私自利不可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众利益的界定本来就是模糊的,也许也应该模糊,这样可以按个案来处理,可能会更加公平。我们看到在美国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包括纽约世贸大楼1963年建设的时候,纽约州上诉法院支持强行拆除原址上的一百多家小商铺;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更是援引宪法支持了地方政府动用征用权,强行征收15片私人地产用于商业开发。中美两国法律不同,但其实对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相通的,因为司法体系的优越体现在对法律解释的灵活、合理,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全面、死板、滴水不漏。法律的核心概念说到底还是reasonableness;在我看来(我也相信大多数理性的人,理性思考之后也应该会同意),在重庆的闹市区,轻轨站旁那么近的地皮上,一条现代化的商业街远比这样一栋陈旧简陋的危房更能促进公众利益。

当然,事情到如今我们也不能说政府、开发商、法院完全没错。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我们有理由怀疑法院是否保持了中立,屋主吴萍也向媒体指称,法院在还未听完自己的陈述的情况下,就先行裁决,而且判决书明显是事先已经准备好的,令人怀疑法官是否充分地考虑了双方的观点。即使吴萍的指控法院方面有异议,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法院只花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做出判决,还是牵涉到是否有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疑虑。美国法院的判决书条理清晰,阐明了在这些案件中到底牵涉到了哪些公众利益;而我们不知道重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也像这样详细、清晰;很有可能法官根本没有那么高的水平,写出那么好的判决。要能够灵活地解释、阐释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而这可能是中国现在最为欠缺的。

但这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就赋予了败诉人抵抗判决的权利呢?我们可以争论说这个判决有问题,有程序问题,甚至整个裁决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在不同的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也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就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就支持强制拆迁,而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却反对;两位都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却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这些都很正常。但是仅因为不认同法院的裁决,就公然抵制判决的执行,这才是对法律最大的藐视,而如果最后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还退缩不前、默认这种抵抗,将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更加严重的挑战。当然判决过程可能存在许多瑕疵、不规范,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瑕疵”与真正严重的程序不正义是有区别的,这种瑕疵是长期存在于中国司法体系的问题,我们只是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整个司法体系,而不是以基本标准要求这个做出判决的法院和法官;若以这种“瑕疵”为理由拒绝执行判决,那么很可能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存在这种“瑕疵”,那么都不用执行了——在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同样要采取“reasonable”的立场,不能过分苛求法院和法官。而且,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法院的判决就不够好;毕竟对簿公堂的女主人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她自己也承认为了节省律师费从没有请过律师。在涉及拆迁这样比较专业的法律领域,她自己是否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应当存疑。在这点上,即使法院最后的裁决不太完整,屋主自己首先也有部分责任。

不过这个案件也折射出两个社会的进步。第一,案件的产生主要由利益引发,而不是任何空虚的、高调的所谓“理想”或意识形态(比如《物权法》争议就属于后面的范畴)。只要是利益引发的争端,就容易调解、解决,而由意识形态引发的争执,即没有意义也容易无端扩大。第二,公权力开始变得更为理性、谨慎,没有冲动地用暴力简单处理问题,至少这栋房子能够保存到现在,就说明政府对法律最低限度的尊重还在;在屋主依旧死守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到现在都还没有强行执行裁决,而罔顾了更为重要的屋主的生命安全,这也体现了理性和克制。当然舆论也开始更为开放地讨论这个案件,虽然公众舆论所施加的压力,也往往都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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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崛起看到的

星期六, 一月 13, 2007
《大国崛起》看到德国,是最让我感动的。这个本是欧洲最不幸的国家,在100年的时间里,不但完成了近乎不可能的国家统一,而且还迅速崛起,成为主宰欧洲的霸主和世界工业强国。她的成功,对于中国的借鉴作用也是最大的,超越英国和美国。

德国的崛起离不开伟人俾斯麦,离不开强大的中央集权体制。这忽然让我想到,也许自由主义是人类文明的一种奢侈品,只有已经完成了变革的人民才可能享有。回首过去,除了英美,还想不起哪个大国的崛起,不是依靠庞大、有效的政府所规划主导的:德国、日本、俄罗斯,无不如此。甚至英国的强盛,很大部分也依靠了国家的军事机器——没有海外的殖民征服,英国的超级大国地位也不会保持那么久。中国也是在走这条国家主导的强国道路:表面上的政经社会松绑,其实体现出来的正是更为有效的国家监管与规划,这在本质上与自由主义的理想是背道而驰的。用共产党自己的话来说,现在是在“转换政府职能”,而不是彻底撒手不管了。

还有一点感想是最后看到勃兰特(Willy Brandt)下跪所想到的。勃兰特的一跪,在德国其实并不受欢迎;但这一跪从道理上来讲是应该的。希特勒是德国人自己民主选举出来的,他干的坏事就等于是受到了德国老百姓支持的,所以德国人也应该负上连带的道义责任。在我看来这很公平:民主让人民做主,那么就应该自作自受,负上连带责任,当然也可以享受连带的好处。联想到今天的台湾:陈水扁是台湾人两次民主选出来并多次通过其他选举肯定的,他今天所干的坏事,台湾人也就要自己概括承受。只是,自己人对自己人所犯的罪行,今后是不会有人来给你道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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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属于中国

星期二, 一月 09, 2007
本月的英国《展望》(Prospect)杂志,封面文章刊出的是英国两位经济学家Will Hutton和Lord Meghnad Desai有关中国问题的信函辩论,双方的观点南辕北辙,言辞尖锐,也很少有交集。就杂志编辑的处理来说,看起来是倾向于Will Hutton的观点的:他们封面上起的标题是False Dawn: Does the Future Really Belong to China?(虚假的曙光:未来真的属于中国吗?)

当然在我看来,Lord Desai的主题思想一针见血地点破了Will Hutton,以及今天西方世界中大多数反华知识分子的软肋。西方人根深蒂固的偏见就是,这个世界上只有一种最好的发展模式,那就是西方式的发展道路——“there is only one road to capitalism—the western one—and only one political system—ours.”

Lord Desai对中国的理解也十分深刻;当他的对手和大多数西方知识分子对于中国政府的观念还停留在一个“列宁式的中央极权政府”这样一种陈旧过时的看法时,他已经精明地发现,在中央集权外表下的中国,其实是一个松散的,地方自治的政治实体——正如任何实行市场经济而又拥有庞大国土的政治实体一样:地方政府在很多方面拥有实权,能够抵抗中央的命令,自顾自地走自己的发展道路。中国也不仅仅是一个只有一个声音的国家:一旦政府放弃了无法持久的极度高压管制,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左中右各种杂声——“China is not monolithic. It is just not a liberal democracy along Anglo-Saxon lines.”中国的政府可能会封锁一些国外网站,可能会禁止一些书籍的出版,可能会向老百姓灌输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的思想和历史观,但13亿人的思想不可能都那么轻易地就被统一起来——就算是毛泽东,翻天覆地地全国搞政治运动,也只能持续三四年。

Lord Desai在去年曾经到我们学校来演讲,当时他谈的是英国经济在80年代的复苏。在所有到过我校的演讲者中,Lord Desai留给人的印象并不深刻:他并不是一个能够抓住听众注意力的演讲者,演讲还未进入后半段就已经开始让人感到无聊了。但他对于中国以及非西方国家的发展道路的理解,却是极其深刻的。虽然他自己说自己是一个西方的经济学家,但其出生第三世界的背景,相信对于这种深刻的理解有着很大的帮助。

西方世界的偏见,来源于他们对于非西方文明的无知:当数千万中国学生都在学习英语和其他各种拉丁语言时,当数百万中国学生在西方留学时,又有多少西方人能够真正掌握非拉丁文字语言,能够理解东方的、阿拉伯的、非洲的、甚至是拉美的历史呢?不要谈东南亚四小龙的经济成就,或者韩国的经济成就,即使是日本的经济成长道路和强国的发展模式,又有多少西方人知晓呢?西方的话语霸权,其实在长远来说,伤害的是西方国家自己——这为他们带来了无知与傲慢:任何一个中国人今天只要愿意,就可以轻松地从大量西方媒体那里取得有关西方世界最深入、全方位的报道与分析,可对于西方人来说,在缺乏足够媒体报道(当然不算那些同一视角的、重复的、永远带有浓厚西方观点的现有的中国报道)的情况下,要全面地了解今天的中国,是何等的困难啊(与之比起来,穿越GFW实在是小事一桩)!

中国的崛起可能会改变这种话语霸权现象。毕竟在中国之前,亚非拉世界并没有足够的实力挑战这种西方垄断。日本、韩国、台湾、香港、新加坡的成功,只是特例,这些国家绝无挑战现行制度的能力,只能尽量融入现行国际体制。中国则是第一个(重新)崛起的大国,第一个可能真正挑战西方式资本主义制度和思维模式的国家。陈旧、自满的思维模式,恐怕可能正是衰败的开端和标志。在这一点上,Lord Desai在结尾处的一番历史比较是十分有趣的:18世纪的伏尔泰,以为当时的中国是一个比法国更开化的国家,今天许多中国人也认为西方国家是我们唯一的发展楷模。双方可能都没错——18世纪的中国正处康乾盛世,今天的西方世界也绝对是地球上最为先进的文明——但今天的我们,很有可能就像当年的伏尔泰那样,都低估了自己国家的成就、价值和潜力。


In this world there are only two tragedies. One is not getting what one wants, and the other is getting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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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肚鸡肠

星期日, 十二月 24, 2006
我不太喜欢的一种人,就是小肚鸡肠的家伙。每天看许许多多blog,但一看到有关抱怨男人为何要给女人买单、爸爸妈妈偏心妹妹之类的文章,总是快快跳过。更常出现的,则是一些毫无道理乱骂一些名人的文章——这些人的潜台词就是,凭啥你能活得那么爽?看别人好就眼红的人,实在很令人讨厌。

最近冒出来的什么十博士上书抵制圣诞节,就是另一种小肚鸡肠了。他们的出发点是没错:西方文化的强势扩张,中华文化的衰退,都是令人忧心的事实。但这种以抵制圣诞节的形式来抵制西方文化的作法,就是小肚鸡肠了。堂堂中华文明,几千年的历史,如此地富有生命力,数次受外敌入侵而不亡,竟会害怕一个到今天只是让众人开心开心的小节日?而且中国的文化能够存活到今天(这在四大古文明中可是独树一帜),靠的就是它不平凡的兼收并蓄的包容力;外来文化对中国一直有着巨大的影响,佛教的东传就是最好的例子。

中国文化根本没那么脆弱,中国人用的汉字,全世界就找不到第二例;虽然曾经有人大张旗鼓地要抛弃汉字,改用“与国际接轨”的拼音文字,可汉字废得掉么?一些人到现在还要鼓吹“全盘西化”,李敖讲说中国人屁股首先西化了——用的是抽水马桶。可中国人的胃到现在还西化不了,宁愿大费周章地满地球开中餐馆也不肯将就一下别人的菜。

更何况,圣诞节在中国,不过是商家们炒作出来的消费日而已,大家过过圣诞节就图个开心,哪想那么多啊。这样促进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刺激经济,让中国减少对于出口市场的依赖,又让财富稍微地均衡分配一下,有什么不好呢?

商人们的炒作,说到底就是为了赚些钱,并无大害。近几年中国的影响力提升了,老外们也过起了春节,记得今年2月份在伦敦街头,就看到很多地方张灯结彩地欢庆狗年的到来,好像布莱尔还出来给全球华人拜年——没见有识之士警觉地说:中华文化入侵啊。

不说十博士,另一位名人也挺小肚鸡肠的:余秋雨。余作家在网上的名声不怎么好,老见着有人骂他的,看多了我还有些同情人家。不过近期出了张中国作家财富排行榜,余秋雨荣登榜首,稿费共计1,400万元人民币,可见被这么骂还是有所回报的,算是值了。未料余作家近期发表声明,说这是多算了,把盗版也算进去了。我看到时就纳闷——这怎么会多算呢?中国每本书的前面都清楚注明了印数和定价,找到余秋雨的每本书的最后一版,看看最后的印数,乘上价格,再乘个10%,错不了啊?就算是以假乱真的盗版,没事也不会无聊到去改动那印数吧?

而且我记得在七八年前,余秋雨出版的一本书中,就以30多页的长序痛骂盗版,未料到今天还在愤怒ing。我知道在中国,CD、DVD、电脑软件之类的东西盗版挺厉害,而且大家也都爱买价廉物美的盗版货,可书盗版我不怎么听到,也没见其他作家有什么抱怨啊?大多数人买书都到正规的书店里去,品种齐全环境又好,现在出现了网上书店,购买更方便而且还打折,盗版书好像很难大规模肆虐啊。

不论这1,400万是真是假,余秋雨不可否认他确实是中国作家里非常富有的一个了吧?除了书稿,他还给报刊撰稿、上电视主持节目、到各地巡回演讲,赚的满钵金了,怎么还跟盗版过不去呢?盗版有害处,可也有许多益处。通过盗版,穷人读得起书,增长知识,才能翻身。美国佬当年就是靠盗版《大英百科全书》之类的英国出版物开始发达的,虽然他们发达之后翻身不认账,开始管起别人的盗版来了。中国城乡差距较大,一本书定价三四十元,还是有很多人买,但更多更需要读书的人,就买不起了。在我看来,好书就是要盗,盗印在粗糙的纸张上,以低廉的价格,出售给亟需文化养料的穷人们。有人盗印余作家的书,余秋雨自己首先应该叫好才对,这一是对自己作品的肯定,一是在促进文化知识的传播,对他自己来说,多赚少赚一点已经差不了多少,怎么还那么小肚鸡肠地记恨十年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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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违反了民主原则吗?

星期一, 十二月 11, 2006
回到上海,就开始锁定台湾的电视频道,今早连看了李涛夫妇的两个节目,都是周五的重播,看见胡忠信、叶耀鹏等一帮人等都不断在重复要老百姓“选清廉”,要给民进党一次棒喝,然后李涛一遍遍在放陈水扁高举起陈菊的手,然后那个司仪在叫什么“陈总统被媒体抹黑”的选举现场画面。所有一切正面的反面的努力都没用,最后证明台湾还是混蛋多,不分是非。

这些节目都在讲这次贿选的严重,孙中山的力量。我倒从另一个角度看到,这暴露的可能是民主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选民的角度来说,拿钱投票其实是最理性的选择。选举本来就不是“主权在民”的体现——我投下一票,换来未来4年的被领导,主权何在?算是公平交易吗?根本不是。而且我的一票只是几百万分之一,每张单独的选票,价值根本就可以忽略不计,如果能以此换来点现钞,何乐不为?

贿选从本质上讲并没有违反民主原则,选民用选票换来利益,不就是所谓民主的精神吗?这利益可以是国家的长治久安,高效的公共服务,也可以是真金白银现钞。而且贿选有很多种,送钱是最初级的一种贿选;拥有行政资源的执政者,依靠政策贿选,根本无法追究。实际上,每个候选人保证当选后会干些什么,也是在用当选后的行政资源来交换选票。

这种投票式的民主,讲到底其实就是政治力量的对决,是人类最原始的一种政治行为,与什么普世价值观根本不搭界。西方国家的成功,依靠的不是民主,而是法治——选民没有能力去调查政客们桌子底下的肮脏交易,就算被爆料出来了,大多数人也搞不懂这些交易意味着什么,又没有违法。是受过良好教育,并被授权可以用各种手段深入调查的专业司法人员,才有能力对政客们实行有效的监督。民主对政客是政治利益的分配,对选民就是图个乐儿——04年选布什还是选克里,会有什么区别?克里就算是选上了,美军今天也还是要赖在伊拉克;唯一的区别在于那些人能够分享到庞大的行政资源。中国所需要的,也不是民主,而是法治——李光耀早就看出来,中国传统上的贤能政治,是一种比民主政治更先进的政治制度,改良后要比民主还要好;英国人也懂这理儿,所以统治东方的香港,靠的也是文官体制,可不是什么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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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率·唯物

星期五, 十二月 08, 2006
这世界上总有一些迷信科学的宗教狂热分子,中国有方舟子,英国则有Richard Dawkins。这帮人最大的问题在于,有些自以为是了,妄以为人类的科学能够解释一切。

前几天在读Status Anxiety,里面提到的一个现代社会的大问题就是,大家往往忽视了机率在这个世界上的作用。当一个人成功了的时候,大多数人,包括他自己,会把功劳归在自己头上;同样的,当一个人失败了,他也应当负起所有的责任。但很多时候,一个人的失败或者成功只不过是运气不好或太好所致。

事实上,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事情推到极致其实都是机率:我每天从宿舍走到学校,要过3条马路,有时候会碰到汽车通过,有时候不会,从我的角度来说,这都是机率。碰到汽车的时候,我至今还没有发生过人车相撞的事故;但在我之前的一些同学碰到过,而如果我永远重复这条路线,这类事故也必然会发生在我身上——这也是概率。科学试图包容这种不确定性,给了它一个听起来很学术化的名字,概率,而且还可以计算出概率,用概率来做别的运算。但对一个个体来说,或者单一事件来说,概率是多少是根本无关紧要的。你问我三一学院法学的录取率是多少,我可以告诉你去年这个学院的这个科录取率是20%;但如果你问,的入学成功率是多少,这个问题就没有意义了,因为我只是一个人,只有一次尝试的机会,录取率是1%还是99%毫无紧要,对我来说还是只有录取还是不录取两种结果。

唯物主义走到了极端,就是毛泽东那样“人定胜天”的下场。不是说人战胜不了大自然(如果一定要把人跟世界的关系定义为一场战争的话),而是说世界上总有一些东西是随机发生的,解释不了也改变不了。我们当然知道精子加卵子有了胚胎,生出了你我;但为什么从你妈肚子里爬出来的是你,不是别人?或者换一个问法,你为什么是这样子的,不是别样子的?一个人的外貌、性格、基因等等,有部分是遗传,但也有部分是机率,随机产生的,否则变克隆了。而机率是没法解释的;科学只是认识到有机率这玩意儿的存在,但它没办法解释这里面的因果。纯唯物主义者是看到1+1,就知道结果是2的;但机率就像是倒过来,我们看到的是2,但等号前面可能是1+1,可能是0+2,也可能是别的无数个可能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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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星期日, 十二月 03, 2006
中学里上英国文学,考的一本小说叫I'm the King of the Castle,讲的是一个11岁的小孩如何在精神上折磨另一个小孩的故事。小说的主题就是bullying,还有人性深处的罪恶。

还有另外一本更有名的小说Lord of the Flies,讲的也是相同的主题:一群小孩子放假去夏令营,结果飞机失事坠毁了,一帮小孩子就来到了一个荒无人烟的小岛上,老师们都死了,只有这帮孩子们。一开始大家都还互帮互助,越到后来人的本性就越展露出来,开始有了黑帮去攻击弱小,社会秩序和纪律被打破,变得真正的弱肉强食。

大多数传统上都以外小孩子是天真无邪的,没有恶念;但是西方教育家近几十年越来越发现,孩童间的攀比、嘲讽、竞争甚至互相折磨,都要比成人世界来得更为赤裸裸;他们像是还未被驯化的野蛮人,未经文明和教育的洗礼,却已经开始展露内心深处的人性之恶。回想一下自己小时候,在学校里被人欺负和欺负别人的事迹,不得不承认这种看法的正确性。难怪英国的学校,现在把“bullying”当成非常严重的事情。一个学生被发现抽烟未必会得到什么严重的惩罚;可一旦被别的孩子举报说在欺负别人,就很可能被开除。

所以,人格的形成、文明观念的获得,并不是天生的,需要家长、学校、社会的教育,当然还有榜样作用,否则小孩子生下来,就跟动物差不多,有原始的本性(当然这里面有好的本性,但也有恶的本性)。但这种把12岁的小孩子居然也当成“独立、大写的人,一个有人格尊严、人身权利的人”,实在是可笑和无知。谁跟你说人一生下来就有尊严和权利的,就平等的?如果是那样为何要等到18岁才可以投票,才可以合法地看A片、赌博、抽烟、喝酒?用不同的方式对待成人和未成年人,就是因为一个还没有获得足够教育和人生经验、没有完善自身理性思考模式的小孩子,不能够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的社会人。

就像校长先生所说的一样,教育不是放任,其中必有一定程度的强迫、惩罚、训诫;通过这些管制来获得自由,看起来很矛盾,却就是教育的本质。老师、家长,在教育的时候,就是居高临下的,因为他们比小孩子自己更清楚哪些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孩子的人格完整与独立,是在长大以后,获取知识和必要的阅历之后,逐渐形成的。

It is well to remember from time to time that nothing that is worth knowing can be tau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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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天赋XX

星期五, 十二月 01, 2006
看见有人在高喊: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所以“根本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机构或者个人能赋予”。说这话的人,多半自认是个“自由主义者”,所以揭竿而起,要捍卫自己的自由。

但这种无聊的口号,200多年前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大家喊喊还可以谅解,人类走过了200多年的风风雨雨,竟还只停留在这种口号式的思维之上,我不知道这些人拿自己的思想自由干什么去了?无法理性地思考,给你再多自由也是在浪费。

什么叫“天赋自由”?“天”是什么东西?是西方基督教文化里面留下来的玩意儿,是上帝,是主耶稣。《圣经》里面的一个思想,就是说人是上帝按照自己的模样造出来的,所以有神性。后来的基督教文化里最有影响力的神学家阿奎纳(Thomas Aquinas),从这里推导出了人的自由意志,认为人是有个叫“free will”的东西的,这是人的神性(divinity)里面最重要的内容。

再后来,这个想法被一帮19世纪的法国哲学家们(les philosophes)以及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们进一步推演,提出了(胡扯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天赋人权。他们一方面挑战宗教,一方面又需要宗教,把上帝放在他们学说的中心位置。他们为了挑战世俗帝王的权力,引用了更高的上帝的权威,声称他们的某些权利是上帝赋予他们的,所以是超越一切君主的世俗管辖的。

200多年后的今天,上帝都已经死掉了的今天,请问所谓的天赋人权何来?如果人权是天赋的,是你生下来就有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多么毛骨悚然的词句啊!),为何这样的权利不是绝对的?唯一绝对的权利是思想自由;但除此之外的一切自由都不是绝对的。你可以自由地骂政府,但不可以自由地谩骂侮辱另一个人(虽然这在被一些人视为不自由的中国,似乎司空见惯);你可以自由地行动,但未经复杂的检查程序你根本不可能在今天自由地踏上一架班机(事实上作为一名中国人,你前往美国等国家的自由,被这群世界上自称最热爱自由的国家剥夺了)。既然自由是“天赋”的,既然自由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机构或者个人能赋予”——当然也因此,剥夺——的,那么为何我们的自由总是受到如此多的限制呢?

自由根本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超越国界、文化、历史等种种社会因素的。自由来自于一个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体现在这个国家的法律当中,这个国家的《宪法》里面,是法律赋予了我们权利,而这些权利不是绝对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当1791年美国宪法的《权利法案》正式颁布的时候,它不适用于黑人、妇女、印第安人、没有财产不纳税的穷人,当然还有后来被卖到美国去当苦力的华工(或更准确地说,华奴们)。所以杰斐逊在《独立宣言》里高歌的那些“天赋”的“生命、自由与追求自由”的权利,配得上享有它们的只是一小撮人而已。美国今天享有的自由,对其贡献巨大的,与其说是那些开国元勋们,不如说是马歇尔、霍尔姆斯、布伦南等一代代理性思索、独立公正、开拓创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们。

何况,与权利相伴的,总是义务与责任。你要享有言论自由,就要做好为你的言论负责的准备,而这必要的前提就是能够让别人知道你是谁,是谁在发布这样需要负责的言论。

并不是说我支持网络实名制,我也深深怀疑网络实名制能否真正有效地执行;为了极少数出格的言论,强制所有人都实名,成本大得不符合比例原则——就好像我们不可能为了确保公交车上没有小偷,就在所有的公共汽车上都安排几名警察站岗一样。我所反对的,是这种没有经过自由的大脑理性地思考,就脱口而出的、空洞的口号式言论。一个真正追求自由的人,是不可能把自己的理论基础,建筑在一个不可超越的根基——神,上帝——之上的。

Put your free mind to some use, do some independent thinking, please!

The English country gentleman galloping after a fox --- the unspeakable in full pursuit of the unea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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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

星期六, 十一月 11, 2006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前几天表示,要慎重处理死刑案件,并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角度来探讨死刑的执行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惩罚(punishment),在大方向上并没有违反司法正义的基本原则。惩罚主要有两个目的,一个是阻吓(deterent),一个是报应(retribution),前者是面对群体的,起到阻吓更多犯罪、稳定社会的作用;后者是面对个人的,起到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弥补错误的作用。当然,惩罚还应当适量且有针对性。因此,对于极其严重,特别是涉及到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死刑符合这些基本的原则。

反对死刑的人,最常引用的理由是,死刑的阻吓作用有限。而事实证明,死刑对于阻吓犯罪确实功用不大,主要原因在于法制不可避免的疏漏,即使犯罪者知晓某一行为可能导致被执行死刑,他还是会认为自己被抓获并最后被判定有罪且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不大;此外,人对于长远未来的利益或成本核算总是要打折扣的:一个人吸烟,因为其所能带来的短期快感,明显强于长远可能带来的负面成本;同样的,一个人犯下严重的罪行,因为眼前的需求可能大过未来可能的后果。最后,死刑执行方式的改变同样减轻了死刑的阻吓作用:电椅、注射死亡等痛苦较小的死亡方式,相比传统可能引起更大痛苦的死刑方法,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人对死刑的恐惧。

然而在中国,死刑最主要的功用恐怕不是阻吓,而是报复。“杀人偿命”似乎是中国传统的古训,历经数千年依然牢牢地根植在大多数人的意识之中。反对死刑的人士批评,这种思想起源于人类原始的报复欲,并非人类理性的产物,而是动物的本能。我不同意这种看法。报复其实是“正义”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所谓“正义”(justice)拥有十分广泛的定义,但其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应当就是“得到的与付出的应当尽可能地成比例”,用《圣经·旧约》中非常有名的一句话来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于预谋夺取他人生命的谋杀犯而言,其自己的生命被剥夺,应该就是正义的具体实践。

因此,死刑在中国还不应当被取消,即使它的阻吓作用未必很大,它却十分满足报应正义的原则。当然,在死刑的具体执行上,应当非常谨慎;过度使用死刑的后果,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一些错判、过判案例的出现。对死刑犯的审判,应当在每个细节上都经得起检视,应当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应当避免一切可能的争议。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曾经有一个非常轰动的案件萨科和万泽蒂案(Sacco and Vanzetti),两人的死刑判决最后引起很大的争议,直到两人被执行死刑的50年后,政府正式承认审判过程中的疏失;虽然后来浮现出的许多证据,都基本证实了当初对刑责的认定可能并没有错误,但程序的瑕疵却让所有参与审判的法官们沾染上了污名,也负上了相应的道义责任。此外,在死刑的执行上,也应该尽量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虽然更为严厉地对待死刑犯,可能会起到更好的阻吓作用,但将犯人看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工具,却不是一个个体,并不适当。死刑犯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便利,包括被告知执行死刑的具体时间,以及最后与其所指定的亲友见面的机会。目前许多地方的法院,依然在采用“死刑立即执行”的做法,在终审最后定案之后立即将死刑犯转移到刑场执行死刑,是非常不人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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