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保守派

星期六, 二月 02, 2008
最近爆出一群香港明星的裸照事件,看得让人作呕。那些取得裸照后再张贴、散布的人,当然触犯了法律,应该遭到谴责和惩罚;但令人感到奇怪的是,我们的媒体却无一从道德层面来谴责、批评那些自愿拍下这些照片的明星们。我们真的生活在一个已经道德麻木的社会里,公开对一个人进行道德谴责似乎是一件政治不正确的事情,我今天就再保守派一下,说说道德这个玩意儿。

道德从来就不是个人的事情。道德和法律一样,都是约束个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只不过法律具有更大的强制力而已——法律需要动用到国家的强制权力,而道德动用的则是社会自发的公共意识。肤浅的自由主义这总会说,每个人私底下干什么事,只要不伤害到他人,第三者无权干涉。但其实这种观点本身就是一种道德法则:不干涉他人就是一种最简单的道德束缚;想必那些喜欢管闲事、干涉别人生活的人,在自由主义者的眼里,也可算得上是“不道德”的人。

人本来就是社会动物,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不断地在对我们周围的世界产生影响;而同样的,这个世界上发生的许多事情也都会不可避免地对我们每个人造成影响。把自己和世界硬生生地切断,划出“公领域”和“私领域”、然后宣称后者神圣不可侵犯,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我们所有人都水乳交融。

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长久以来都有着各自完整的道德体系。在中国,道德更是一种比法律力量更大的约束力量。我们曾经能够很轻易地分辨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道德的,什么是不道德的,什么是被社会准则所容许的,什么是不被容许的。这些价值今天都被彻底颠覆,我们变得不敢指责别人的道德瑕疵,而要完全依靠法律的力量来约束社会行为。

不是说道德准则不能被检验,就像很多法律条文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落伍,很多道德束缚也会跟不上时代;同样的,很多新的道德守则也需要被确立。但重要的是要知道我们所要追求的核心价值到底是什么:仅仅只是“自由”么?还是更高层次的对完善人格的追求?如果你只是奉“自由”,或者所谓“自主权”(autonomy)为最高追求、最高标准,那么你当然对很多道德束缚都不以为然。但如果你有着更高的追求,那么你当然就会看不起只沉浸于肉体快感而且还引以为荣的行为。扩展到社会,如果一个社会是有着这样的更高追求的,那么设下许多道德束缚来批判低层次的快乐、鼓励更高层次的快乐,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任何一个有文化底蕴的社会,都有一套复杂的道德准则来鼓励个人向更高层次的境界发展;但现在太多地方的道德准则都已经被打破了。祸首应该来自美国——这个没有什么文化基础的年轻国家,偏偏在发展完全之前就拥有了那么大的影响力。但无论这个世界是否还有道德体系可言,我觉得至少每个人自己可以选择是否要对自己设下更高的标准,并勇敢地使用这套标准。

所以最后我对陈冠希等人想说的只是:你们太恶心了,你们太低级了,我鄙视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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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力量

星期五, 十月 26, 2007
我一直认为,光靠制度无法确保政治体系的良好运行。在对英国的宪政体制更深入的了解之后,我更加加深了自己的看法。

很多人习惯以为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这在美国确实是事实,国会对总统有很大的监督权,同时最高法院又能以司法审查的形式来推翻国会的立法。然而在英国,这根本不是事实。英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第一因为英国根本没有成文宪法,第二因为英国政治制度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议会至上”——议会能够制定任何法律,也能够推翻任何法律,而当成文法与普通法产生冲突时,法官必须遵循议会制定的成文法。

其次,立法权与行政权在英国又是紧密相连的。内阁成员都一定是议员,执政党就是议会的最大党。这意味着行政权与立法权互相交融,也意味着“议会至上”其实就等于“行政至上”,因为执政党控制了议会。所以英国的行政体系权力是非常庞大的,几乎不受任何制度上的制约,这点要比台湾的制度还要厉害。但为什么英国的政治体制还能够良好运行了那么多年?

答案在我看来很简单,就是道德的约束。英国的政治人物知廉耻,不会为了选举搞出一个新的法律(比如什么《公投法》),因为这必会引来反对党和社会大众的批判。公众对政治人物也有很高的道德要求,陈水扁这种政客根本无法在英国生存,早就被唾弃了。有了道德约束,即使权力没有实际约束,也不会越界;而失去道德约束,即使有法律制衡也没用——台湾的“真相调查委员会”,竟然遭遇行政机关的“抵抗权”,就是一例。不要以为道德力量就很薄弱,就必定取决于政治人物本身——法律的限制同样脆弱,因为行政权最终是无法约束的,它掌握了国家机器的运转,没有力量可能来约束它。美国的三权分立,根基也是建立在行政愿意尊重立法与司法的权力的基础上的。

相反的,当对政治人物的高道德要求成为一种传统时,要想成功的政治家就必须要遵守它。一个国家的领导人,往往反应了这个国家自己,特别是在民主国家里——领导人是人民选出来的。一个道德沦丧的政客竟然能够在一个地方执政8年,这不能不反应出这个地方的道德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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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

星期六, 三月 10, 2007
道德与法律总被认为是两个截然相反的处理宏观的人际关系的方式。一个经常被提起的看法是,中国传统以来就是一个所谓人治,也就是仰赖道德来治国的国家,而西方国家则是崇尚用法律来束缚 不同的个人利益。对中国文化影响最大的一本书《论语》,就是强调以德治国的;而对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书《圣经》,其中心思想之一就是“契约”——上帝与人类定下契约,人类违背了契约,因此遭到惩罚;人类也因此背负上了原罪。法律因此在犹太-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传统当中有着极重要的地位。

在人际关系极其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单纯依靠道德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已经不可能了。一个人人都拥有崇高道德、为他人着想的社会,当然是一个美好的社会;但其问题在于它的脆弱:只要有一两个人首先打破道德规范,就极有可能发生骨牌效应。大家看到他的行为为自己带来了更大的私利而没有不良的后果,就没有理由不会做出同样的事情;而且这样做不但是理性的,从个人的角度来说甚至还是公平正义的:没有道理不让我取回本来就理应属于我、却被第一个人所拿走的那一份利益。

而法律的束缚则能更为牢靠、有效率,也更能保证公平。越是成熟、发达的社会,法律也就越趋复杂,效率也就因此更高,对所有人的保障也就越大。更重要的是,道德可以是主观的,不同人之间的道德观可能有差异,即使各人自觉遵守各自的道德观,还是有可能发生纠纷。而法律则是客观的,只要所有人遵守法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然而,一个只有法律、毫无道德观念的社会,却也同样是可怕的。法律最大的问题在于,它使人类的理性和思维能力没有了用武之地,越是严密的法律越是如此。一切只需按照法律办事就可以了,我们不再思考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唯一需要关心的是合不合法。例如,英国的堕胎法律规定,24周前的胎儿可以进行人工流产,而之后则不可以。这样一条细致的法律,很容易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家只考虑流产是否符合了法律——胎儿到底是否满了24周,而不是考虑太多太多涉及堕胎的道德与伦理问题。

法律是对人类自由意志的束缚。我们面对的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极其复杂的,需要经过仔细的思考才能够做出最好的决定;但一旦有了法律,我们却可以只考虑一个问题:法律条文上是怎么规定的。当然很多时候咨询法律意见能够让许多事情变得更方便:详细的土地交易法,能够让买卖房屋的双方省却许多烦恼和协商、争执的时间。但许多并不一定合乎基本道德标准的事情,却可能在“合乎法律”的保护伞之下做出。在19世纪中叶的美国南方诸州,奴隶制是合法的,但其是否合乎道德就很难说——然而正式因为有法律的存在,许多人可以借此为自己开脱。同样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裁,在即将离任之际以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来换取短期的业绩增长,为自己赚得更多的奖金,这样做绝对不违法,却并不太道德。但因为有了法律,人们就可能更少地考虑道德范畴内的争议。

这可能是为什么许多伟大的哲学家都鼓吹个人道德的提升,而不仅仅只是完善律法的原因。东方的孔子与西方的亚里士多德,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君子”的概念——那些追求更高道德标准的人。道德与法律不应该矛盾,而只是分属不同的领域。孔子与亚里士多德强调道德,因为他们更多地从个人的微观角度来为世界寻找改善的良药;而法律则在处理宏观的社会关系上,有着极其有效的作用。个人理应追求更高的道德标准;但一个社会,却只能依赖法律来维系;每个人在处理与自己的关系的时候,应该更多地考虑道德;而在处理与别人的关系的时候,也许就该以法律的思考为主。总裁先生可能可以度过法律关,但若他是一个有着更高人生追求的人,他也许无法平静、毫无愧疚地面对自己的良心;在法律上这不是诈欺,但在道德上这与诈欺没有差别。守法绝不是一个“君子”的评判标准,甚至不是一个最低标准。

我总是认为,个人私领域及社会公领域,总是应该分开看待的。个人应当支配自己生活的自由、选择的自由;但当这种自由涉及到其他人的时候,这种自由就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被限制。同样的,处理公共关系需要依靠的是法律;但如果一个人全部的追求也就只是遵纪守法,那也算不上一个优秀的人。

当然道德与法律也是有冲突的时候。如果你是一个反对一切战争的和平主义者,却不幸赶上了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你被国家招募入伍到前线作战,怎么办?作为公民,你有遵守法律、服从调配的义务;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着自由意志和崇高道德标准的个人,你不愿意加入到人与人的杀戮之中。如何调和这道德与法律间的矛盾,可能才是对一个“君子”真正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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