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在哪?

星期五, 三月 23, 2007
重庆钉子户事件进入第二天,终于开始看到一些更多方面的报道,传统媒体毕竟还是比网络媒体更有能力深入发掘热点事件的核心。网络说到底主要功能还只是一个宣泄口,无法提供理性深入的思考和分析。

这个案子的关键显然还是在于公众利益的界定,有些人硬把公众利益仅局限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商品(public goods),例如马路、桥梁之类,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是多元的,美好的城市环境、安全的房屋建筑、更好的基础设施和消费环境、当然也还有明晰的产权保护,也都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极度强调私有财产保护的美国法律,在有关强制征收的问题上,也没有如此自我设限,明确认定强制征收的土地即可由政府直接使用,也可转让给第三方做“公共用途”。此外,公共商品也未必是由政府提供的。很多高速公路、铁路的建设,政府并没有出资,而是采取诸如BOT之类的方式,让私人投资建设;那么是否在这种私人投资的公路建设上,企业也不能向法院提出强行拆除了呢?权利说到底是没有绝对的,主张绝对权利说到底其实就是绝对自私,而纯粹的自私自利不可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公众利益的界定本来就是模糊的,也许也应该模糊,这样可以按个案来处理,可能会更加公平。我们看到在美国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包括纽约世贸大楼1963年建设的时候,纽约州上诉法院支持强行拆除原址上的一百多家小商铺;200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凯洛诉新伦敦市案中更是援引宪法支持了地方政府动用征用权,强行征收15片私人地产用于商业开发。中美两国法律不同,但其实对法律的解释往往是相通的,因为司法体系的优越体现在对法律解释的灵活、合理,而不是法律条文的全面、死板、滴水不漏。法律的核心概念说到底还是reasonableness;在我看来(我也相信大多数理性的人,理性思考之后也应该会同意),在重庆的闹市区,轻轨站旁那么近的地皮上,一条现代化的商业街远比这样一栋陈旧简陋的危房更能促进公众利益。

当然,事情到如今我们也不能说政府、开发商、法院完全没错。在中国的现实环境下,我们有理由怀疑法院是否保持了中立,屋主吴萍也向媒体指称,法院在还未听完自己的陈述的情况下,就先行裁决,而且判决书明显是事先已经准备好的,令人怀疑法官是否充分地考虑了双方的观点。即使吴萍的指控法院方面有异议,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法院只花了不到一天的时间就做出判决,还是牵涉到是否有充分考虑双方意见的疑虑。美国法院的判决书条理清晰,阐明了在这些案件中到底牵涉到了哪些公众利益;而我们不知道重庆法院的判决书是否也像这样详细、清晰;很有可能法官根本没有那么高的水平,写出那么好的判决。要能够灵活地解释、阐释法律,说到底还是需要高素质的法官——而这可能是中国现在最为欠缺的。

但这些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就赋予了败诉人抵抗判决的权利呢?我们可以争论说这个判决有问题,有程序问题,甚至整个裁决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在不同的法律学者、律师之间,也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在这次事件中,我们就看到,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就支持强制拆迁,而北大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却反对;两位都是中国法学界的泰斗,却持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这些都很正常。但是仅因为不认同法院的裁决,就公然抵制判决的执行,这才是对法律最大的藐视,而如果最后以法院为代表的国家公权力还退缩不前、默认这种抵抗,将会对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更加严重的挑战。当然判决过程可能存在许多瑕疵、不规范,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瑕疵”与真正严重的程序不正义是有区别的,这种瑕疵是长期存在于中国司法体系的问题,我们只是在以更高的标准要求整个司法体系,而不是以基本标准要求这个做出判决的法院和法官;若以这种“瑕疵”为理由拒绝执行判决,那么很可能全中国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存在这种“瑕疵”,那么都不用执行了——在涉及程序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同样要采取“reasonable”的立场,不能过分苛求法院和法官。而且,我们也不能完全肯定法院的判决就不够好;毕竟对簿公堂的女主人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她自己也承认为了节省律师费从没有请过律师。在涉及拆迁这样比较专业的法律领域,她自己是否拥有足够的法律知识来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应当存疑。在这点上,即使法院最后的裁决不太完整,屋主自己首先也有部分责任。

不过这个案件也折射出两个社会的进步。第一,案件的产生主要由利益引发,而不是任何空虚的、高调的所谓“理想”或意识形态(比如《物权法》争议就属于后面的范畴)。只要是利益引发的争端,就容易调解、解决,而由意识形态引发的争执,即没有意义也容易无端扩大。第二,公权力开始变得更为理性、谨慎,没有冲动地用暴力简单处理问题,至少这栋房子能够保存到现在,就说明政府对法律最低限度的尊重还在;在屋主依旧死守房屋的情况下,法院到现在都还没有强行执行裁决,而罔顾了更为重要的屋主的生命安全,这也体现了理性和克制。当然舆论也开始更为开放地讨论这个案件,虽然公众舆论所施加的压力,也往往都是负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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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公众利益

星期四, 三月 22, 2007
昨天开始,网上热议的就是重庆“钉子户”的新闻。这条新闻可以从几个角度来看;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我其实有点喜欢屋主,能够强硬地坚持到底,煤气罐都扛上去准备长期扎根,是条汉子。另外说他什么有“背景”之类的,也都是胡扯。至少说明了一点,动不动就谈什么“权利”的人,往往空口说白话;真正可以拥有权利的,都是这种敢斗争、敢拼命的人。看不起只能动动嘴皮子网上发发牢骚的人。

但网上很多人把这个事件的意义放大许多,有些过份——当然这件事也相当巧合,正好在《物权法》通过之后。而且我觉得依情依法,屋主对于赔偿的要求确实有些过份,现在的行为也严重干扰了司法制度。

现在的新闻大多都是有关屋主的采访,开发商和政府都没有出面说明,法院判决书也找不到。但即使是从女主人吴萍的访问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开发商当时给出的是房屋或现金补偿两种方案,他们自己选择房屋补偿,但却要求是原地址的房屋,对于开发商所提供的另外区域内的房屋补偿不予接受。问题是这个在原址获得同等面积房产的要求是否合理?我认为肯定不合理。一间房屋的价格固然与土地价格有关,但同时屋况、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周围环境都会有影响。开发商投入大笔资金改善这些东西,令土地升值,而你屋主只不过是拥有土地产权,对于提升土地价值没什么贡献,凭什么再在原处给你一套同面积的房屋?

屋主现在这样强行抵制拆除,也是在公然抵抗法院判决,是对司法的严重挑衅。中国的法院常常面临所谓“执行难”的问题,说到底就是对法律的藐视,无法无天(从这点来说,所谓中国是极权国家的说法实在太好笑了;国家都无法保障司法判决得到执行,“极权”在哪里?根本是国家机器运转不良,太弱势了);郭敬明被法院判决要登报道歉,居然可以公然宣称自己绝不道歉;当然其他还有更严重的,许多人被判赔偿以后还拒绝支付的也有。有些网友说什么希望通过这个案子能够给私有财产、拆迁等树立一个先例;在我看来,强制执行同样可以给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一个先例。

不过最有力支持屋主的一种观点是,土地交易本来就应服从自愿原则,若无法达成协议,开发商不能强制执行。首先这里有一个例外:若拆迁是为了公众利益,在提出合理的补偿之后还不肯接受的,应该强制拆除。当然这里“公众利益”是争执的焦点;这片地块是划归给私人开发商进行商业物业的开发的,算不算得上公众利益呢?其实公众利益的概念,跟其他所有的法律概念一样,往往都是很模糊的。政府投资开路、造桥当然算得上是公众利益,但进行旧区改造,把旧房拆迁然后批给私人地产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难道就算不上“公众利益”了吗?改善旧址的居住环境,即使涉及私人开发,同样算得上是“公众利益”,特别是对居住在周边地区的百姓来说,居住环境改善了,生活便利了,市容美观了,当然是利益。

“公众利益”在中国可能应该占有更大的比重。若是在美国,这片地谈不成那干脆再另外找地算了,反正国家大的是,地多得是。但在中国土地资源紧缺,每块地皮上都有这一两个钉子户,我们没有办法发展;更何况是在市中心的土地,若是如此就根本没法建新房子了。这一点中国和外国又不一样:西方国家市中心的房产,往往都是由少数财团或个人控制的,很好处理、协商;中国呢,市中心的土地却常常都由私人拥有,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公众利益”对于城市内的房产,总是有更严格的限制的;即使是在纽约,你再有钱,把帝国大厦买了下来,也不能为所欲为,不能把房子炸了然后改造成农场——破坏市容,就是违反公众利益啊!

从这个角度出发,特别是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我认为应当强制执行拆迁工作——当然这个过程不应该太野蛮,不能不顾人的死活一铲子砸下去,毕竟人的生命还是比财产更重要的。但当屋主最终走出孤岛的时候,也许适当的法律制裁也是恰当的,这至少能够给以后还妄图抗法的人,一个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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